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甲某某为与被告洪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陆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某,男,某监狱服刑中。

原告甲某某为与被告洪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人路独任审判。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原告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汪某,被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某某诉称:2005年9月15日,被告以虚假的某商铺承包销售合同骗取案外人黄某的信任后,与黄某于同日签订某商铺的“买卖定金协议”,骗取黄某人民币1,200,000元。案发前,被告仅归还50,000元。2006年8月10日,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五万元,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黄某。因洪某未退赔,黄某另行起诉,要求原告承担责任。2008年3月20日,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某某应以345,000元为限对黄某未获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08年4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56,994.76元。原告认为,其所受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洪某辩称: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2005年9月15日,被告以虚假的某商铺承包销售合同骗取案外人黄某的信任后,与黄某于同日签订某商铺的“买卖定金协议”,骗取黄某1,200,000元。案发前,被告仅归还50,000元。2006年8月10日,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五万元,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黄某。同年10月1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人民法院对发还黄某1,150,000元已作(中止)结案处理。

2、2008年3月20日,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某某应以345,000元为限对黄某未获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08年4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56,994.76元。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自认所证实外,另有某人民法院(2006)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为证,经质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存有过错,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基于原告诉请以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关于原告财产损失345,000元,由民事判决书等为证,可以确认。

综上,被告应赔付原告345,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某应赔付原告甲某某人民币3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7.50元,由被告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人路

书记员方晓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