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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王某丙、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申请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丙(又名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项链一条(价值15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丙、王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涉案项链一条(价值1550元)交付于申请人,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2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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