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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大酒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黄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李某某,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大酒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亚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潘恒山,被上诉人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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