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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侵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外研社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易俗河休闲书社经营者,住(略)。

案由:侵权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侵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经原告工作人员调查,被告在其经营的湘潭县易俗河休闲书社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2010年7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从该书店购得《新概念英语二》课本一册、《新概念英语四》课本一册,经鉴定,上述图书系盗版。综上,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并在湖南日报等媒体上就侵权事宜向原告公开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537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立即停止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

二、被告刘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三、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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