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2011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龙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0月5日6时54分,被告人龙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以发短信的方式委托覃×组织人员砍伐其与龙某比合伙种植在覃某区X村百合山(又名“X”)的桉树,覃×在2010年10月的一天以及11月10日至13日先后两次组织人砍伐百合山的桉树,共砍伐林木蓄积量为55立方米,出材量为44立方米。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龙某违反森林法及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与龙×比于2005年共同承包龙×衡、龙×勃、龙×策三兄弟位于贵港市X村闭屯百合山(又名高X、六里山)的林地种植巨尾桉。2010年10月5日6时54分,被告人龙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发短信的方式委托覃×组织人员砍伐其与龙×比合伙种植在覃某区X村百合山的桉树,覃×在2010年10月的一天以及11月10日至13日先后两次组织人砍伐百合山的桉树,共砍伐林木蓄积量为55立方米,出材量为4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1月12日16时08分,家住覃某区X村的龙×比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刑侦大队报案称:其种植于覃某区X村百合山上的桉树于2010年10月20日左右被他人偷砍。同月15日该大队以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010年11月16日涉嫌犯罪的龙某被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3、覃某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对位于贵港市X村屯百合山(覃某区X村X林班31小班)没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4、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被告人龙某滥伐的林木是其和龙×比承包他人的林地种植的。

5、覃某区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龙某和龙×比承包龙×衡、龙×勃、龙×策三兄弟的林地称“百合山”,又称“高山”或“六里山”。

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覃×使用被告人龙某给予的手机卡接收被告人龙某发给覃×,委托其安排砍伐“六里山”林木的信息。

7、提取笔录及磅码单,证实覃×砍伐“六里山”的部分林木在东龙某地磅称量的重量为15.45吨。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龙某滥伐的速丰桉4吨已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扣押。

9广西法族自治区木材检尺原始记录单,证实桂08-x号车共运输速丰桉256根,4.3159立方米。

11、指认现某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龙某委托覃×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贵港市X村X林班31小班(百合山,又名“X”)。砍伐后的桉树销售给东龙某英群中板厂。

12、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龙某取保候审后,因干扰证人作证及串供,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分局没收保证金x元。

13、证人覃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龙某用发信息和打电话的方式委托其安排人员砍伐龙某承包种植在松英村百合山的桉树。后其委托山北乡X村大煌屯欧×找人砍伐。欧×找六、七个民工砍了一天的桉树,后因煌里村X村民不给拉木从其山林经过,便停工了。2010年11月10日其再次叫欧×找人砍伐,直到同月13日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的公安人员来了解情况,才停止砍伐,一共砍伐7车,共约40吨。桉树都是销售给东龙某一个叫“肥婆”的中板厂。2010年12月20日龙某打电话给其称:森林公安局的人正在调查砍伐百合山桉树的情况,现某安人员正在找其,叫其外出躲避,并更换手机号码。但其没有外出躲避,也没有更换手机号码。公安人员虽多次通知其接受调查,但其没有接受调查。

14、证人龙×比的证言,证实种植于贵港市X村闭屯百合山的桉树,是其与龙某一起承包龙×衡、龙×勃、龙×策自留山后种植的,承包期从2005年至2020年,共15年。自2010年4月开始,其与龙某口头约定,百合山的桉树由其经营。

15、证人龙×衡的证言,证实其与龙×勃、龙×策是同胞三兄弟。位于贵港市X村闭屯百合山的林地是生产队分给其三兄弟的。几年前其三兄弟经过协商后,将林地承包给龙×比经营管理,承包期限十五年。合同是由其爱人与龙×比签订的。后来听说龙×比和龙某一起承包经营。

16、证人龙×欧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2日17时多,其听龙×扬说龙某种植在六里山旁边的桉树被人盗伐,其便打电话告知龙某。后来其受龙某的委托找山北乡X村大煌屯的阿弟来砍伐桉树。

17、证人龙×扬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间在山上放牛时听到百合山方向有油锯声,知道有人在砍树。第某天在村里见到龙×欧时,其便告诉龙×欧。

18、证人韦×提的证言,证实桂08-x号后驱动车属其所有。2010年11月10日上午,覃×打电话叫其帮龙某拉树木,其便于当天下午开始到12日,共为龙某拉了5车木,13日正在装车时,被森林公安到现某制止,并将那车木扣押到山北派出所。其所拉的树木都是在东龙某土地所旁的地磅过磅的,磅码单已交给覃×,因此不知道重量。木材是拉到附近的“肥婆”中板厂。其拉桉树时,见到山北乡X村大煌屯韦×掀夫妇、韦×闪夫妇、韦×勇夫妇及阿盟的父亲在搬运树木。

19、证人韦×掀的证言,证实其是受龙某的委托去砍树,一起去砍树的有韦×勇、韦×业、韦×羡及四个女人。砍下来的树由韦×提驾驶桂08-x号后驱动车运输。

20、证人韦×闪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0日龙某通知韦×掀组织其与韦×业、韦×用及四个女人来砍树,砍树的地方叫什么名其不知道。共砍了四天,有四车已经运走,还有半车来不及运公安人员便来到。运木材的是桂08-x号后驱动的车主韦×提。

21、证人韦×业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2日由韦×掀通知与韦×闪、韦×掀、韦×提及四个女人一起来山北乡X村闭屯的一个山上砍伐树木。砍下的树木由韦×提用后驱动运走。

22、证人韦×文的证言,证实其是山北乡林业站站长。其曾接松英村X村民龙×比电话报称,其村六仁水库边的高山上有人盗伐树木。其接举报后与张×勇一起找该村支书某解情况和进入山中调查,均未发现某人盗伐林木。

23、证人韦×用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是覃×要求韦×掀组织其夫妇和韦×掀夫妇、韦×闪夫妇、韦×成的母亲、韦×业及其他女人共8人一起到百合山砍伐龙某和龙×比种植的桉树。共砍了四天半。

24、被告人龙某的供述,证实贵港市X村闭屯高山上的桉树是其和龙×比承包龙×勃的林地种植的。其与覃×都是松英村人。其曾于2010年10月5日发信息给覃×,请覃×安排砍伐其和龙×比合伙种植在六里山上的桉树。其所砍伐的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0年11月12日晚其同村的兄弟龙×欧电话告知其,其种植在贵港市X村闭屯高山上的树木被人盗伐,当晚其通过电话委托龙×欧于同月13日将其承包种植在高山上的桉树砍伐,当时其不在现某,龙×欧请谁砍,砍了多少其不知道。因其与合伙人龙×比有矛盾,砍树时其也不告诉龙×比。

25、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龙某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贵港市X村闭屯的百合山以及现某状况。

26、鉴定结论,证实被滥伐林木面积0.6公顷,蓄积量为55立方米,出材量44立方米。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保护森林法规的规定,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献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人民陪审员蔡坚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某员梁品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木 滥伐 龙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