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住所: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司法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东营分公司副经理。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建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X栋X室。
被告: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镇X路东首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定所需施工资料不全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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