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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原告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胡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腾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0日在枞阳县人民法院X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诉称:2011年4月16日,胡某向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皖x的帕萨特轿车,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每日租金为200元;租车和还车地点为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住所地;租赁期限为自2011年4月16日14时20分起至2011年7月13日15时止;由于胡某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应由其全部赔偿。2011年7月4日,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胡某之间进行了一次结算,就到期租金付给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部分现金,尚欠x元租金向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到2011年7月13日,胡某共欠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租金x元,在租赁期间,胡某将车上的GPS损坏,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花去修理费980元。为此,现请求:1、判令胡某立即给付所欠租金x元及GPS修理费980元,共计x元。2、判令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胡某未予答辩。

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

2、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胡某从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车的事实及租赁的价格、期限等权利义务;

3、胡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某的身份;

4、合伙协议。证明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系陈某、许某、许某伍三人合资开办;

5、欠条一张。证明截止到2011年7月4日,胡某欠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租金x元,并约定2011年7月9日还清;

6、皖x车GPS维修费发票一张。证明被胡某损坏的GPS维修费为980元。

胡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认定,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1年3月9日,陈某、许某、许某伍三人合资开办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2011年4月16日,胡某向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皖x的帕萨特轿车,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每日租金为200元;租车和还车地点为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住所地;租赁期限为自2011年4月16日14时20分起至2011年7月13日15时止;由于胡某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应由其全部赔偿。2011年7月4日,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胡某之间进行了一次结算,就到期租金付给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部分现金,尚欠x元租金胡某向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许某伍人民币(租车金)壹万壹仟柒佰园整,欠到人:胡某,限7月9日前还清。到2011年7月13日,胡某共欠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租金x元,在租赁期间,胡某将车上的GPS损坏,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花去修理费980元。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胡某给付所欠租金和损坏的GPS修理费未果而成讼。

本院认为: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胡某签订的租车协议合法有效。胡某欠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租金依法应予给付;胡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其因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的车辆上的GPS损坏,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驰顺捷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胡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所欠租金及赔偿损坏的GPS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欠原告枞阳县驰顺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x元及GPS修理费980元,合计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腾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某、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某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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