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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张博q与西安市X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天录村村X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天录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博q,男,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系张博q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天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天录村X组。

负责人王某,该村X组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张博q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天录村村X区X街道办事处天录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张博q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60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张博q,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天录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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