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与赵某、车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男,汉族,1970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1967年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汉族,1952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代殿伟,河南省荥阳市X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车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一审被告车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某申请再审称:任某在买卖汽油过程中,仅出于为朋友赵某帮忙的目的联系了车某远,对汽油重量、价款的约定均没有参与,任某只是中间的联系人,对该批油的买卖没有任某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对本案再审。

赵某提交意见认为,赵某与车某远不认识,二人不存在买卖关系,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任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车某远提交意见认为,车某远与任某存在买卖关系,与赵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一、二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汽油买卖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赵某与任某、任某与车某远之间的买卖关系。关于所涉汽油的价格,任某庭审自认是其与赵某之间协商确定的,任某将赵某的油卸到车某远的加油站后,与车某某之间尚未确定油的具体价格。且车某远在发现油存在质量问题后,也是通过任某经协商处理的。因此,一、二审认为虽然卖的油是赵某的,但赵某与车某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判决任某向赵某支付购油款并无不当。

综上,任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