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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某抢某罪和孙某等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丙(外号“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某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X。1989年因犯抢某罪被佳木斯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伊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因犯抢某罪被吉林某梅河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史伟胜,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清涧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某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丁(又名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环县X乡X村西杨某,身份证号:(略)。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某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外号“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恒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外号林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无业,捕前暂住(略),身份证号:(略)。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戊,男,56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系被告人林某亲属。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15被告人于2010年2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府谷县X镇境内,以要将被害人非法采矿的情况上报政府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抢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6月7日,被告人李某丙、惠某、杨某丁伙同他人抢某被害人翟某、鲁某、郭某人民币2.5万元。6月唬姹烁钊吕某⒘荨富健⒑舫こ恰⒀畹吹础⒀罾朔伞⒊滦切恰⒄砰锿宋顾椒撸勾虮缓θ撕赜朗ぃ⒒倩灯洳莆锛壑.1219万元,并敲诈勒索其人民币1万元未遂。6月唬姹烁钊吕某⒘荨富健⒑舫こ恰⒀畹吹础⒊滦切恰⒄砰锿饲谜├账鞅缓θ寺勒癖嗣癖.5万元。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丙、杨某荡、杨某丁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龚某、夏洪贵0.2万元。6月砣唬姹烁钊吕某⒘睢囱吹⒌睢⊙⒛铩に槌⒑帧汛⒂怠芸⒄酢α⒒拧笳笤⑴睢搜衫⒎隆浅切⑿拧㈤荨芑芙⒔荨富健⒑舫こ腔锿饲谜├账鞅缓θ送跽荚迫嗣癖万元。6月唬姹烁钊吕某锪萃富健⒒萁芙艿燎员缓θ硕∥谋莆锛壑等嗣癖.12万元。6月唬姹烁钊吕某⒘荨富健⒒萁芙堋⒄砰⒀畹吹础⒀罾朔伞⒀钚∧谜├账鞅缓θ死钫衿.4万元、丁某、丁某义、丁某盛人民币0.3万元、张某斌人民币400元。2009年农历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刘某辛伙同他人敲诈李某山、王某、黎某、江利明人民币2万元。201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刘某辛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峰人民币5万元。2月13日,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伙同他人敲诈边某、吴某、边某飞人民币3万元。5月26日,被告人孙某、林某、赵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军人民币3万元。6月9日,上述15被告人敲诈被害人杜某8万元未遂。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263、234、293、26嬷ü梗晒贸┣照骼锼⒆馈偾锝⒆省夤艘ι锖⒆啊蒲绦伦锸⒆痢缘锴蛔唬姹烁萑富降男形シ噶恕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74、234、293、26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263、26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抢某罪、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263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抢某罪;被告人呼某某、张某某、杨某荡、杨某飞、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234、293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刘某辛、赵某某、张某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提交了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丙某起诉书指控自己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自己构成抢某罪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当日自己和被告人惠某、杨某丁及其他参与某都没有殴打过被害人鲁某黑煤矿上的工人,只是以要将被害人开黑矿的事上报政府相威胁,向其敲诈钱财,鲁某害怕,于当日中午12时给了自己1.5万元,答应6月12日再给1万元。自己的这一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丙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丙某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丁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犯抢某罪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当日和其他人都没有殴打过被害人,自己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抢某罪。

被告人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某告人杨某丁提出的辩解意见一致。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6月9日参与某诈杜某8万元未遂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其次,被告人孙某有坦白某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2010年6月9日凌晨得知被告人李某丙某诈未果后,赶到现场增援,这一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林某在接到孙某电话时,只知道李某丙某车被砸,并不知道李某丙某时正在实施敲诈。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解自己是在受到被告人李某丙某胁的情况下才参与某罪的。

被告人康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参与某诈杜某8万元未遂这一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被告人康某在与某人共同敲诈勒索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3、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飞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解自己是在受到被告人李某丙某胁的情况下才参与某罪的。

被告人刘某辛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没有在2010年2月的一天伙同孙某等人敲诈李某峰人民币5万元,也没有在2009年农历12月的一天,伙同孙某等人敲诈李某山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呼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解自己是在受到被告人李某丙某胁的情况下才参与某罪的。

被告人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某告人呼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一致。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庚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荡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惠某、杨某丁伙同万杰(在逃)、大某(在逃)乘坐被告人李某丙某红色夏利车从郭某湾附近开始寻找正在生产的黑矿,准备向黑煤矿的老板敲诈钱财。凌晨2时许,走到府谷县X村翟某、鲁某、郭某三人合伙私开的黑煤窑处,发现该黑煤窑正在生产,被告人李某丙某下车,被告人惠某、杨某丁、万杰、大某各持一根钢管下车,被告人李某丙某拿着手电下车,众人上去将拉煤的三轮车拦住,司机正准备跑,大某过去拿钢管在对方腿上打了一下,其他工人四散逃跑,大某、万杰就用钢管追打工人袁兴平、刘某己等人,后工人袁兴平掉下山摔伤。被告人李某丙某万杰下井后看到有人,就将该人押上井口让被告人惠某、杨某丁控制住,期间,万杰在其腿上踏了一脚,并让其联系煤窑老板,过一会后,被害人郭某和翟某、鲁某先后来到煤矿,被告人李某丙某胁让三人交8万元保护费,否则就打死工人,鲁某害怕之下答应交2.5万元保护费。被告人李某丙某被害人鲁某、翟某带到大某汗镇取钱,当日中午,被害人鲁某等人请被告人李某丙某饭后给了其1.5万元,并答应6月12日前再交1万元。事后,被告人李某丙某得赃款0.4万元,被告人惠某、杨某丁各分得赃款0.1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陈某,2010年6月7日凌晨,自己和翟某正带着工人在大某汗郭某湾黑煤窑上挖煤,五个外地人开车来到黑煤窑上闹事,他们其中一个人拿手电,其余四个人手拿钢管。其中两个人拿钢管正在追打工人袁兴平和另两名工人,还有几个人从井下带上两个工人,让工人蹲下,自己就和翟某过去问他们干什么。对方说他们是黑社会的,要8万元保护费,如果不给就往死里打工人。自己就给身上带钱的鲁某打电话让他送钱来,鲁某过来后就被对方围住了,其中一个东北人把鲁某到一边某他要钱。自己就去找工人袁兴平,发现他掉在山下,伤势较重,赶忙把他送到医院。事后,自己给翟某、鲁某打电话询问情况,他俩说给了对方1.5万元还请对方吃饭赔罪,对方说6月12日前把剩余1万元再给他们。

2、被害人翟某陈某,当日自己和郭某正在私自开的黑煤窑带着工人挖煤,突然看到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5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手电,其他4个人拿着钢管对着煤窑上的工人乱打。自己和郭某走过去后,被他们围住,对方说他们是黑社会的,向自己索要8万元保护费,如果不给钱,就要往死里打工人,自己和郭某就给鲁某打电话,让他带钱过来。鲁某过来后,答应给对方2.5万元。后来,自己和鲁某被那些人带到大某汗镇,请那个东北人吃了饭,给了他1.5万元,并答应6月12日前再给1万元。

3、证人袁兴平证明,案发当天,自己和其他工人正在大某汗刘某梁村郭某、鲁某、翟某合开的黑矿上挖煤,刚开着拉煤的三轮车出了井口,看到煤窑上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5个人,有4个人拿着钢管,自己害怕正准备跑,其中一个人拿钢管在自己腰上打了一钢管,自己向前跑,那人又在自己身上追打,钢管打在腿上,自己从山上摔下去失去知觉。醒来后已经在医院,在医院还听刘某己说他也被打了两钢管,另外两个工人其中一个腿上被打了一钢管、另一个脖子被踏了一脚;那伙人开着一辆津F打头的红色夏利车。

4、作案工具钢管四根经当庭出示辨认,三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承认钢管当天放在李某丙某上,但辩解未使用钢管打过人。

5、被告人李某丙某当庭否认同行的他人殴打过被害人,但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当日凌晨1时许,自己开着车拉着惠某、杨某丁等人在大某汗山上寻找黑矿准备实施敲诈。凌晨3时许,发现一个黑矿正在生产,自己拿着手电,其他4人拿着钢管下了车,正好有辆三轮车拉煤从井口出来,众人就将三轮车拦住,三轮车司机正准备跑,大某就拿钢管在那人腿上打了一钢管,黑煤窑的人见状,四散逃跑,大某就过去追人,自己和万杰下井带出一个工人,自己让惠某等人控制住,并让其联系老板。不一会来了两个老板,自己给对方说让他们交8万元保护费,后来协商成2.5万元。之后就带着他们去镇X镇后,对方请自己吃了饭后给了自己1.5万元,并说好剩余1万元过几天再给。事后自己给其他人每人分了1500元,自己拿了4000元,余下的5000元众人一起花了。

6、被告人惠某虽当庭否认殴打被害人,但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当日4人乘坐李某丙某车来到一个正在生产的黑矿时,李某丙某车停下,李某着一把手电,其余4人都拿着钢管下了车,拦住几辆拉煤三轮车,三轮车司机看到自己和其他人拿着钢管,就准备跑,大某就提着钢管将那个司机打了几下,其他人也将其余工人打了几钢管,然后控制住两个工人,李某丙某人在井下押上来几个人也一并被控制住。一会老板来了后,李某丙某和老板去要钱了,过了一会后,李某丙某众人离开,自己就和其他人回到饭店。当日中午,李某丙某来说要了1.5万元,过几天还给1万元。事后,李某丙某给自己1500元钱。并供述打人的目的是为了好将工人控制住威胁向老板要钱。

7、被告人杨某丁虽当庭否认同伙殴打过被害人,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某余二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刘某辛伙同“老二”(在逃)、小某(在逃)、田亮(在逃)等人窜至府谷县老高川硬地焉大某老把楞梁村,敲诈黑煤窑老板李某峰现金5万元。被告人孙某、康某、林某以及“老二”各分得0.8万元。被告人刘某辛分得0.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峰陈某,201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12时许,自己正带着工人在老把楞梁村的黑煤窑上出煤,突然来了几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东北人,他们拿着一台摄像机将煤窑生产的经过拍下来,并声称要将黑煤窑生产情况上报政府。后自己和李某一起到了郭某湾兴隆宾馆一房间内见到了他们的大某目,经过谈判,当场给了对方5万元。

2、与某害人李某峰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其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林某)是带人去煤窑现场的小某目,其开口敲诈15万元,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孙某)是自己和李某在兴隆宾馆谈判的大某目。

3、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摄像机一部(破损)经当庭出示辨认,被告人对此无异议。被告人林某承认该摄像机是自己所有,当天实施敲诈时自己拿的就是该摄像机。

4、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并供述敲诈来的钱自己和康某、林某、老二每人分了8000元,其余的钱其他人平分了。

5、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

6、被告人康某当庭认罪。

7、被告人刘某辛虽当庭否认其参与某起犯罪行为,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某案认定事实一致。并供述当时是康某叫得自己,事后自己分了0.1万元挥霍。

8、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老二”、小某、田亮在逃。

2010年2月13日中午3时,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伙同老二、田亮、小某、佳明(四人均在逃)及另外几个人(情况不详),由被告人康某驾车来到府谷县X村一黑矿上,敲诈勒索该矿合伙人边某、吴某、边某飞三人现金3万元。被告人孙某分得0.1万元,被告人林某、康某各分得0.3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陈某,2010年2月13日晚,自己的合伙人打电话说煤矿让一帮外地人挡住了。自己赶到现场后看见窑口边某着一辆吉普213小某,车内有一个胖司机,有四名男子站在井口边,有一名男子拿着摄像机朝井口拍摄,后以向乡政府和矿管办告发相威胁,向他们敲诈了3万元。

2、被害人边某、边某飞陈某内容与某某陈某内容一致。

3、与某害人吴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被害人吴某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林某)当日参与某敲诈他们。

4、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并供述所敲诈来的钱,自己和老二每人分了1000元,林某分了3000元,康某分了3000元。

5、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

6、被告人康某当庭认罪。

201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林某、赵某某伙同田亮、小某、亭亭(三人均在逃)及亭亭叫来的10来个人(情况不详)在府谷县X镇郭某湾电厂附近,敲诈黑煤窑老板张某军现金3万元。被告人孙某、林某各分得0.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0.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军陈某,2010年5月26日2时许,自己和李某、张某三人合伙在大某汗郭某湾附近开办的黑矿上,来了很多人,他们拿着一台摄像机将煤矿的煤堆、拉煤车摄像后以要举报自己私自开黑矿相威胁,敲诈了3万元。

2、被害人张某的陈某内容与某某军一致。

3、与某害人张某军、张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被害人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孙某)是收款的人、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林某)是摄像的人、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赵某某)是敲诈自己的其中一人。

4、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并供述事后自己和林某每人分了0.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分0.1万元。

5、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

6、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

2009年古历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刘某辛伙同老二、田亮、小某驾车来到府谷县X村被害人李某山、王某、黎某、江利明合伙私开的黑矿上,以要将被害人私自开黑矿的事上报政府相威胁,敲诈勒索三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孙某、林某、康某各分得0.4万元,被告人刘某辛分得0.0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黎某陈某,2009年农历12月23-28日一天晚上,几个东北人开着两辆213小某,来到自己与某合伙在大某汗袁壕沟村开的黑矿上,其中一个年轻人拿摄像机拍摄黑煤矿生产的场景,然后敲诈了2万元。事后自己和李某山、王某、江利明每人出了5000元。

2、被害人李某山、王某陈某内容与某某陈某内容一致。

3、证人闫水平证明,2009年腊月23-28日之间,自己听人说黎某开的黑矿被几个东北人强行要过2万元。

4、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并供述当天去敲诈是被告人康某提出来的,去黑煤矿的车也是康某的两台213车,事后自己和林某、康某每人分了4000元。

5、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

6、被告人康某当庭认罪。

7、被告人刘某辛虽当庭否认其参与某起犯罪事实。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某案认定事实一致。并供述当日是康某叫的自己,事后林某分给自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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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吕某陈某,2010年6月4日凌晨,自己在家里接到司机电话说有六七个东北人开着一辆津牌照红色夏利车、带着铁棍到自己与某合伙开的黑煤窑要钱,后来自己去了煤场后和对方一个身高1.7米左右、长某、秃头,体形偏瘦的人经过协商后给了对方1.5万元。

2、被害人刘某业陈某,当天,吕某给自己打电话说,煤场来了一伙人,以存放的煤不是合法开采所得要举报为由,向他们要1.5万元,后自己将钱准备好,由吕某交给他们。

3、与某害人吕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被害人吕某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是当天带头来敲诈自己以及最后收钱的人。

4、被告人李某丙某庭认罪。并供述,当天去敲诈是众人一起商量的。事后自己分给张某某160莞富700元,呼某某2000元,杨某荡、陈某、刘某每人500元,剩余8200元自己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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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云陈某,2010年6月6日晚上11时左右,自己接到私开的黑矿上拉煤车司机吴某林某电话,说有十几个东北人来矿上要收保护费,他和冯小某趁对方不注意跑在对面的山上了。自己到了矿上,看见来了十几个人拿着钢管,旁边某着几辆车,其中有一辆是红色津字头的夏利车,对方叫嚷着说他们是黑社会,不给钱就砸东西、烧车,后在李某的协调下,给对方1万元了事。

2、证人冯小某证明,案发当天晚上,自己和吴某林某黑矿上驾驶拉煤车刚离开黑矿,被几个人拦住说要收保护费,其中一人三十四五岁、短发,一手拿对讲机,另一人拿伸缩警棍,其他两人拿着照明工具。自己和吴某林某机逃脱。第二天听老板说通过李某从中协调给了对方1万元了事。

3、证人吴某林某明内容与某小某一致。

4、与某害人王某云、证人冯小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被害人、证人均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是当天拿对讲机并向王某云敲诈的人。

5、被告人李某丙某庭认罪。并供述当天自己带着万杰、大某、惠某、杨某某。孙某虹带着林某、康某、小某、杨某飞、杨某荡、陈某。

6、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并供述该起犯罪事实是康某提出来的。事后自己和林某、康某每人分了1400元,租车加油1000元,剩余4800元李某丙某走分了。

7、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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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贺某陈某,2010年6月2日晚上,自己正在经营的农家烧烤城院子里站着,看见开过来三辆车,车上先下来“高老大”(东北老大),随后下来二十来个手持钢管的年轻人。高老大某挥其他人砸自己的店,并让自己交1万元保护费,自己说没钱,高老大某带人在自己背上一顿乱打,其中一个年轻人用钢管在自己头部猛地一砸,自己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2、与某害人贺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被害人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呼某某)参与某打砸自己的饭店和打过自己。

3、证人李某芳、高峰证明,事件起因是因为老板贺某辞退服务员。

4、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贺某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x元。

5、榆林某公安局司法鉴定所所做的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贺某所受伤情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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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丙、杨某丁、杨某荡、万杰四人在府谷县X村X路上,将拉煤的三轮车司机龚某和夏洪贵拦住,以被害人是给黑煤窑拉煤的司机要将此事汇报公安机关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现金2000元。事后被告人李某丙某得0.08万元,被告人杨某丁、杨某荡各分得0.0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龚某陈某,2010年6月6日早上7点左右,自己和夏洪贵各自开着三轮车在刘某梁村山上被一辆红色夏利车拦住,下来三个人,以自己和夏洪贵是给黑煤窑拉煤的司机,要将此事汇报公安机关相威胁向他二人要钱,还威胁说不给钱就烧车,后自己打电话给弟弟让他拿来了2000元给对方,对方才走了。

2、被害人夏洪贵的陈某内容与某某陈某内容一致。

3、与某害人夏洪贵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29张某片中,被害人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杨某丁)手持钢管向他俩要钱,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是开车的,当时手持砍刀向龚某要钱,2000元被李某丙某走了。

4、被告人李某丙某庭认罪。并供述此次敲诈是自己的主意,事后自己分了800元,其他每人分了400元。

5、被告人杨某丁、杨某荡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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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平陈某,2010年6月9日凌晨,自己在村中的黑煤窑拉着一车碳正往出走,一辆红色津F夏利车堵住他,下来几个陌生男子,向自己要钱,否则就要烧了自己的四轮车,自己就给他们了4000元。

2、被害人张某斌陈某,2010年6月9日凌晨,自己在黑煤窑拉着一车碳行驶在大某汗镇X村路段时,被一辆夏利车拦住,车上下来几个人,用语言威胁自己说不给他钱就要烧自己的车,向自己要了400元。

3、被害人丁某陈某,2010年6月9日凌晨,自己和丁某义、丁某盛驾驶着四轮车拉煤经过前武当沟村,被一辆夏利车拦住,从车上下来两个男子将他们控制住,以自己和丁某义等人是在黑煤矿上拉的煤,要将此事报告政府相威胁要钱,如果不给钱就要烧自己的车,敲诈自己和丁某义、丁某盛各1000元。

4、被害人丁某义、丁某盛陈某内容与某害人丁某陈某内容一致。

5、与某害人丁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31张某片中,被害人丁某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张某某)是当天敲诈自己的人。

6、与某害人李某平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31张某片中,被害人李某平辨认出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3蘸掀纳说ㄈ矗患姹烁萑富剑┦乔谜┳约旱娜恕/p>

7、附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向被告人李某丙某押红色夏利小某一辆、向被告人康某扣押黑色自由舰小某一辆。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均承认车辆是自己所有,是敲诈勒索犯罪时他们的代步工具。

8、被告人李某丙某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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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失主丁某兵陈某,2010年6月9日,自己放在府谷县X村黑煤窑里的一台x型强力煤电钻和一台Z1G-DS-65A电镐被盗。

2、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领条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某丙某押了上述被盗物品,并返还失主。

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物价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物品价值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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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杜某陈某,2010年6月9日早上,自己雇佣的两个翻斗车正在院子里往出拉煤,突然有几个人开着一辆红色小某来到院子里,以自己的煤是从黑矿挖出来的为理由,威胁向他们要8万元钱,自己说没钱,其中两个小某说他们都拿刀着了,并拿出刀示威。还说打电话能调来几百人,自己就用手机报了警,一直拖延时间,等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来,那些人中的几个人看见警车过来就开车跑了,在警车追他们的中途,先前他们打电话叫来的十几个人坐了四辆车也过来了,有四个跑了的人又返回来。一会警车返回来把那帮人全部抓获。

2、被害人杨某癸陈某,2010年6月9日7时许,自己和杜某合伙开的黑煤窑来了7、8个人,以要举报自己开黑煤窑相威胁向自己要钱,杜某当时拿出800元给要钱的那个人,那人嫌少,说他能调来几百人,到时候整你们。自己正和那人商量时,警车来了,那些人就跑了,警车跟着去追他们。过一会后,又来了几辆车,原先走了的那些人也返回来,过了四、五分钟后,警察来了将他们全部抓获。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2010年6月9日早上,自己和杜某合伙开的黑煤窑来了几个东北人对杜某说,他们是黑社会的,开黑矿要向他们收保护费。至少要8万元。杜某说没钱。那几个人就说他们组织有几百个人,不给钱就收拾你们。自己趁他们不注意打电话报警,不一会警车来了后,那几个人就分两个方向跑了,警车就追逃跑的那个红色小某。这时,又来了四辆车,自己跑出去后看见警车又返回来将那些人抓获。

4、证人王某某证明,2010年6月9日,自己到杜某开的黑矿上拉煤。来了一辆红色小某,车上下来几个人,将自己的拉煤车拦住,用手里的相机将煤矿生产的经过拍下来。其中几个人将自己控制住,对自己说他们是黑社会的,不给钱就给煤矿的人颜色看。自己听杜某说那些人问他要8万元,后来有人报案,警车来了后那些人就跑了,自己开着车也离开。

5、与某某、刘某壬、杨某癸、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作的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31张某片中,杜某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孙某)和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惠某)当天来过现场;刘某壬、王某某分别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是当时开车领头的人,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杨某飞)、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杨某荡)是挡拉煤车的人,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杨某丁)手拿伸缩棍,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张某某)是打电话叫人的;杨某癸辨认出了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孙某)、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张某某)、3蘸掀纳说ㄈ矗患姹烁萑富剑┑碧煸谙殖。焕钣谰嫒铣隽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李某丙)是第一次开车过来领头的人、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赵某某)、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林某)、X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张某某)当天来过现场;

6、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钢管、木棍经当庭出示辨认,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

7、被告人李某丙某庭认罪。仅辩解自己未向杜某提出要8万元,并供述,当天对方说要活埋自己,还将自己开的车玻璃砸坏,心里不服气,想和对方闹事,所以给孙某打电话让他带人过来,至于让他过来干什么也没想。

8、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仅辩解未提出向被害人敲诈8万元,但其在侦查机关供述,当天到了现场后,一个老头拿出800元,李某丙某少,说最少后面填上2个零,也就是8万元,他还让同行的人下去看井下有没有放炮,有人就说下去就把他们活埋了。李某丙某气了,就打电话叫人准备和对方闹事,后孙某就带人就过来了,还没有来得及说几句话警察就来了。

弧姹烁萑富降蓖ト献铩F湓谡觳榛毓┦觯笔泵嚎蟮母涸鹑烁00元,李某丙某少,说最起码要再加两个零。负责人不给,李某丙某叫惠某、张某某等人去照看拉煤车的人并打电话。

10、被告人惠某当庭认罪。其在侦查机关供述,当时负责人给800元,李某丙某8万元,李某丙某自己和杨某荡等人照看拉煤车,过一会李某丙某来10来个人,警车也来了。

11、被告人孙某在侦查机关供述,6月9日,李某丙某自己打电话说他的车被人砸了,让自己叫人帮忙处理一下,再没有说什么。自己就给林某打电话,后林某又叫来了6个人,开着两辆车走到郭某湾大某时,康某开着黑色吉利车也追上来,三辆车一起找到李某丙。这时,警察就来了将所有人带到了大某汗派出所。

12、被告人林某、康某、赵某某、张某庚、刘某辛、呼某某、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某告人孙某供述内容一致。

13、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1990)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伊春市X区人民法院(1996)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吉林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1999)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丙某前科情况。

14、鸡西市X区人民法院(1990)恒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孙某有前科情况。

一、被告人李某丙某抢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惠某犯抢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杨某丁犯抢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

五、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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