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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x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现住(略)。

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诉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田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未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28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元月起被告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高温橡胶对人体产生危害,致使原告面部及全身出现溃烂,因此,原告多次请假看病,但治疗效果不佳。2011年5月10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违法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于2011年6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8月3日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灞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3010元为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余请求均未支持,原告不服,并认为被告4个月不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对原告的职业病不予治疗,又违法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地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10日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84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高温橡胶辐射中毒造成职业病所花的医疗费x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480元。

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曾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表示双方愿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另外此情形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规定。另一方面,原告提出的计算标准有误,不应以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双倍工资。二、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原告该项主张未在仲裁提出,违法仲裁前置程序;其次,原告主张职业病未经过任何权威法定机构的认定,无事实依据;再次,被告系航天四院下属大型国有股份制公司,通过了严格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该认证确保被告杜绝职业病的发生,因此原告主张职业病根本不可能。三、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自2011年5月10日起,原告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单位上班,连续旷工。2011年5月16日被告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多次通知原告领取该决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原告收到通知后,一直不领取该通知书,公司将此决定在公告栏予以公示。综上,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2006年5月进入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工作,双方未表示异议。2010年5月9日原告因和车间主任发生争吵后离开被告处,之后再未到被告处上班。2010年5月16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同原告的劳动关系,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未送达到原告。

另查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月最低工资,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灞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通告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被告应当自2011年2月起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10日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8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起算时间有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此期间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一倍的工资,应当再支付一倍。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月最低工资,应当以西安市月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经审核,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核定为3010元;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本案中原告郑某主张自己患有职业病,应当依法先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确诊后,若原、被告双方就职业病的待遇发生纠纷,可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方可进行诉讼,同时,在进行职业病鉴定的程序中,被告(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原告进行职业病鉴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因高温橡胶辐射中毒造成职业病所花的医疗费x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主张患有职业病,在原告职业病诊断期间,被告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同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法有悖,应当予以纠正,原、被告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48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发原告郑某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10日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1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要求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高温橡胶辐射中毒造成职业病所花的医疗费x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郑某要求被告x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48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雷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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