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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湘约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迎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55岁,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湘约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某,执行董事。

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湘约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x元,同时申请执行事项还包括被执行人立即腾空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宝鸡市X区X路X号楼X层X号房屋(含楼梯间),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湘约人家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人民币x元,并于2011年5月22日从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宝鸡市X区X路X号楼X层X号房屋(含楼梯间)迁出,现已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相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第某条、第某、第某条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平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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