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区东城绿园土方工程队业主,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祥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欠款纠纷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05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各类款项64.8万元。双方约定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赔偿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刘某某款项x元,上述款项于2006年8月2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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