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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西安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客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朱某与西安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客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仅有的位于西安市X路X号的财产即“西安市高新国际酒店”已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已进入评估阶段。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优先受偿拍卖款,待拍卖成交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依据法律规定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拍卖且已做出分配方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配方案机制将本金的80%发放到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扣除执行费后返还给申请人,利息不予执行。申请人朱某同意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且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依据该分配方案本院即将申请人应得款项x元退还申请人,本案执行费1084元已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执恢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贺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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