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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路××与被上诉人范××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女。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男。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司法局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路××与被上诉人范××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法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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