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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三组与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5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X组。

负责人:陈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垦利县X镇X村X组(以下简称生产三组)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3日,生产三组经全体村民同意,通过招标的方式向外承包土地,李某某中标。2003年3月8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三组的土地865亩由李某某承包种植,承包费每年每亩110元,承包期为2年,李某某必须在2003年农历8月15日前预交2004年承包费押金(略)元,2004年承包费必须在200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否则生产三组有权另外发包,不退押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为土地亩数、用水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经黄河口镇人民政府协调,双方又签订了部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了交清承包费的时间,否则土地另外发包。

另查,2003年的承包费已交清。一审庭审中,2003年12月30日李某某当即表示一次性交清2004年的承包费,遭生产三组拒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生产三组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04年5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生产三组承包费(略)元。逾期不交,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其所承包的上诉人生产三组土地。

三、被上诉人李某某一次性补偿上诉人生产三组土地费用(略)元,于2004年5月25日一次性付清。上诉人生产三组保证承包期内不组织村民阻碍被上诉人承包经营,否则,该补偿费退回被上诉人。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706元,由上诉人生产三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706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洪广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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