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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某乙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04-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行终字第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东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X镇X村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春燕,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凡忠,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广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农民,现住(略)。

广饶县人民法院就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广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某某、刘某乙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作出(2003)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本案原审第三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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