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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宗辉,被上诉人汇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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