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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Dt与被告西安市X村村X区六村X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立Dt,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任某丙(系原告徐立Dt之母),女,村民,住(略)。

被告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丁,主任。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任某戊,组长。

原告徐立Dt与被告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家村X区X村X村X组(以下简称唐家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某丙、被告唐家村X组负责人任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家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立Dt诉称,其系被告村X村民,2010年被告村X村民发放9300元征地补偿款,但未向其发放,其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9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家村委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唐家村X组辩称,其同意给原告分配,但因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必须经过被告唐家村委会审核同意,因被告唐家村委会分配方案中规定嫁出去的姑娘与所生子女均不分配,故未能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任某丙系被告村X村民,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5日,原告落户某被告村组。2010年6月7日,被告村X村民代表大会,分配方案确定为:“2010年5月29日晚12时前在册人口,除约定的几种情况外,均享有分配权。”被告唐家村X村民发放了9300元土地补偿款,但以原告之母系嫁出姑娘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经查,被告唐家村X组的账务。庭审中,因被告唐家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能。

上述事实,有出生证明、户某、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村X村民,应享受同等的村X组以原告之母系嫁出姑娘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毫无道理,故原告之诉,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唐家村X组发放分配款负有监管职责,故被告唐家村X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立Dt分配款9300元。

二、被告西安市X村委会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安

代理审判员汶辉

代理审判员孙勇安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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