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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X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x,农民。2011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看守所。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1]X号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邓某在高陵县X组龙福祥西点屋厂房内办公桌上,盗窃XXX钱包内兴业银行信用卡后,于2011年3月5日、3月9日、3月12日、3月14日先后六次从该信用卡上透支现金5500元,并全部挥霍,案发后邓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XXX。以上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谅某、兴业银行信用卡查询记录、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邓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后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XXX,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元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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