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豫x面包车,沿中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X乡陈寨北地三岔路口处,与由北向南毕素云所骑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毕素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后弃车离开现场。经事故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豫x面包车,沿中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X乡陈寨北地三岔路口处,与由北向南毕素云所骑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毕素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后弃车离开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9月18日到兰考县交警大队投案。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亲属对此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供述;2、证人孟某、张某乙证言;3、书证:被告人徐某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兰公交(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接受刑事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及收款条;4、鉴定结论:兰考县公安局(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1)X号鉴定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可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