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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380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综合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简称喜洋洋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5月18日在本院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新浪公司支付喜洋洋公司四首歌曲(《蝴蝶花(校园版)》、《今天我们要走了》、《你们》、《老屋》)制作彩铃的许可使用费共计(略)元,于2006年5月25日前付清;2、新浪公司支付喜洋洋公司鉴定费6000元、公证费1400元、诉讼费6151元;上述两项合计(略)元;3、喜洋洋公司撤回对新浪公司的起诉。

2006年5月18日,喜洋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喜洋洋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零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五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闫学杉

人民陪审员黄惠兴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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