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祖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瑞达恩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瑞达恩公司上诉称:1、一审时两个案件只有一份开庭笔录,且出现了未进行质证的“本院询问笔录”,该行为违反了诉讼程序。2、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齐云龙的身份不清。3、被上诉人已经承认研制的天线重量严重超标,电机相同部位经过六次以上调试仍无法安装等严重违约的事实,一审法院却对此不予采信,该判决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被上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雷达天线研制合同》;2、被上诉人返还研制经费(略)元;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略)元;4、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略)元。
被上诉人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1月25日,瑞达恩公司与北京宏宇航天技术应用公司(简称宏宇公司)签订《雷达天线研制合同》,约定:瑞达恩公司委托宏宇公司研制一套fmcw雷达天线,研发完成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总金额为(略)元,分四期付款;产品按照宏宇公司提供的经瑞达恩公司认可的验收大纲在宏宇公司验收。瑞达恩公司分别于2004年12月1日、2005年1月25日向宏宇公司支付(略)元和(略)元。后双方就研制天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发生争议,瑞达恩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宏宇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宇航天技术应用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签定的《雷达天线研制合同》;
二、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费人民币八万元整;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由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由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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