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荥阳市X村民组与被上诉人刘某、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荥阳市X村X组与被上诉人刘某、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5月2O日二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槐林村X组位于贾广路东侧的土地75亩承包给被告刘某,用于发展种植养殖业,承包年限为30年(自2001年6月20日至2031年6月20日);承包金为每亩每年100元;实行分期付款(第一期自2001年6月20日至2006年6月20日,五年免交一年,应付款数为x元,第二期自200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十年免交一年,应付款数为x元,第三期自2016年至2031年6月20日,十五年免交一年,应付款数为x元);被告刘某还需对承包地里的机井每年交纳3000元使用费、并负责对机井进行管理、维修;等等。该合同有被告槐林村X村委主任赵国宝、被告刘某、原告原任组长赵新安、槐林八组组长赵大庚签名,荥阳市司法局贾峪司法所在公证机关栏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交付被告刘某土地50亩,槐林八组交付土地25亩,原告按合同交纳了第一期承包款x元及机井使用费x元,之后被告刘某依合同约定逐步在该块土地上发展种植、养殖业。2005年原告村民赵禄怀建面粉厂需使用土地,2005年11月22日二被告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一份,约定:将被告刘某所租75亩土地中东南角4亩土地割给赵禄怀使用;被告刘某所交租金按71亩计算,即200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应交数额为x元,2016年6月21日至2031年6月20日应交数额为x元。该合同有被告槐林村X村委主任赵国宝、被告刘某、原告原任组长赵新安及第三人赵禄怀签名。现被告刘某经营的土地中原告的为46亩。2006年4月9日及同年6月15日,被告刘某分三批交纳了第二期的承包款x元及机井折价款x元。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1998年至2008年7月原告的组长为赵新安,此后至今组长为赵富魁。

原审认为,2001年5月20日所签订的合同,虽以二被告为双方,但原告也在该合同上签字认可,且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积极予以履行,原告交付了土地,被告刘某亦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承包款及机井使用费至2016年,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和养殖,该合同自履行之初至今,对原告组村民来说是众所周知的,故原告称被告刘某在其土地上非法种植、养殖,证据不力,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原告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荥阳市X村X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荥阳市X村X组负担。

宣判后,荥阳市X村X组不服,上诉称:一、原组长签字无效,合同并不成立,原判认为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应享受合同权利使用土地,得出使用合法的结论错误;二、涉案土地均是基本农田,不能改变用途,对其使用受到法律限制,被上诉人为私利将农田变为林地,严重违反《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在2005年11月22日擅自做主私下交易,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把50亩土地中的4亩割出转让给他人建厂使用,牟取非法利益,这从根本上侵犯了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有损害集体利益之嫌,更是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四、该土地承包协议签订主体不适格,村委会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返还被上诉人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荥阳市X村X组请求被上诉人刘某停止侵害,返还上诉人五十亩土地,并恢复原状,但被上诉人刘某使用该土地是依据2001年5月20日与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现正在履行过程中,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雪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