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57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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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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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1日
頒布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一為「刑事恐嚇」,另一項是「普通襲擊」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之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代表上訴人的程大律師在聆訊前向本席指出,他只代表上訴人在刑期方面的上訴;而就定罪方面,上訴人則會自己處理。但上訴人卻通知法庭他決定放棄定罪方面之上訴,本席亦已批准其申請。
4.就判刑方面,裁判官就兩項罪行分別判1及6個月的監禁,兩罪同期執行,但就與上訴人剛被判的26個月之刑期,分期執行。
5.本案之發生是緣於上訴人不滿控方證人在他魚檔購買鮮魚時挑剔,上訴人驅趕證人,又用膠盤擲向對方,甚至衝向肉店想去拿刀,及喝叫說:「信唔信斬死你」
6.裁判官注意到上訴人過往曾因襲擊罪而被判感化,又破壞了簽保令,更在被定罪後大肆吵鬧。
7.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悔意,常以武力、威嚇來希望達到目的及宣洩情緒。裁判官說:「縱使萬般不願,也只得以公眾安全為重,判以監禁式的刑罰。」他最後把刑期分別定為1個月及6個月之監禁,同期執行,但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26個月分期執行。
8.但以精神科醫生所指,上訴人患有自制能力失調,以前曾受過治療,現在也應接受情緒治療。上訴人在服26個月的刑期時,應該會得到恰當的治療,在這種情況下,當考慮整體刑期時,裁判官就不需因他曾有激烈行為而下令兩項刑期全部都分期執行。本席認為總刑期方面應可得到某程度的調整。
9.程大律師在判刑之上訴理據裡也說明他並不爭議本案可以判處監禁作為判罰,但最主要的問題是判刑起點是否過高及整體刑期是否應該有所調整。
10.在考慮過所有的情況後,本席不同意本案的個別刑期有任何不妥當之處,但以整體刑期而言,原則上應可下調。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判上訴得直。本案所判的6個月之刑期,其中2個月與26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4個月則分期執行。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當值律師服務轉聘程雲峰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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