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丙诉被上诉人李某、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李某。

被上诉人仝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丁。

上诉人张某丙诉被上诉人李某、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丙、被上诉人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某丙基于其与李某、仝某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李某因涉嫌诈骗犯罪,睢宁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该案尚处于侦查期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张某丙对李某、仝某的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因涉嫌诈骗犯罪,睢宁县公安局已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侦查,该案尚处于侦查期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驳回张某丙的起诉。

上诉人张某丙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不当。二被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李某于2008年3月10日、9月20日两次共借上诉人1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服装、还贷等。在一审诉讼期间,睢宁县公安局认为李某2009年虚构建水泥厂事实,于2009年短期内大额借款不还,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公安机关已明确2009年以前李某借款不属于立案侦查范围,故本案中的李某的借款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审理。

被上诉人仝某答辩称:睢宁县公安机关立案时候并没有书面说明对李某涉案年份进行划分,只是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罪,对于这点,认为诈骗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在法院没有继续刑事审判最终定论前,谁都不能确定李某借款到底哪笔不涉嫌犯罪,所以公安机关立案时候只是定为涉嫌诈骗。另外,李某借款理由不只是办水厂,还有其他理由。还有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候,主动两次把这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对案件是进行审查过的,是属于最高院关于涉嫌经济犯罪规定的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原审法院驳回张某丙的起诉正确。

被上诉人李某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已经立案侦查,现被上诉人李某在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本案涉诉款项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围之外。由于该借贷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丙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张某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代理审判员祝杰

代理审判员冯正方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