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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廊坊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240-X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清县X街。

法定代表人张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丹阳市X村。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丹阳市X镇人,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廊坊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XX、赵XX、黄XX、马XX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廊坊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XX、赵XX、黄XX、马XX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XX所有的位于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商业街X号楼的B207、B110、B205、B112、B111、BX号的房产(证号为廊开字第x、x号)。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敬微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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