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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陈某某、石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2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六公司家属,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罗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石某某、陈某某夫妇系原告儿子、儿媳。2003年5月19日10时,原告罗某某到两被告家因看小孩之事发生争执,造成原告罗某某旧病复发,被送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天。原告花去医疗费1289.2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母子婆媳关系,被告作为晚辈,对原告应有尊重孝敬的责任,双方发生争执时,不能理智的平息予盾,对纠纷的产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石某某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886.8元、交通费100元,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治疗3天,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按6元计算,应为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某、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某医疗费1289.2元、伙食补助费1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负担。

罗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的主张和证据以及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作出认定,致使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上诉人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陈某某、石某某辩称,1、关于本案的纠纷是由上诉人引起的,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审对此没有作出认定,属部分事实认定错误;2、对于本案的发生,被上诉人没有过错,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上诉人提出的赡养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应一并审理;4、原审法院在向被上诉人送达传票时已经向上诉人告知了有关的权利、义务,原审判决程序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是:1、原审对被上诉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未作出认定是否正确;2、二被上诉人应否对上诉人进行赔礼道歉;3、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针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上诉人请求证人其某石某湘、石某花及其女婿马铁军、丈夫石某柱出庭作证,以上证人均某某证实被上诉人曾先后不同时间与上诉人发生过纠纷。

上诉人对以上证人证某无异议。

被上诉人认为石某花的证言不属实。石某湘的证言不全面。

本院认为,以上出庭作证的证人与某诉人、被上诉人的亲属关系是同等的,被上诉人虽然对部分证人证某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以上证人证某的真实性,对此,本院对以上证人证某予以采信。

二被上诉人针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上诉人现已六十多岁,其合法权益应格外得到保护。二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之晚辈,不论从生活上、经济上及精神上更应当对上诉人进行关心、支持和帮助,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综观本案,从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证人看,其亲属关系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是一致的,其证言足以表明,本案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被上诉人平时对上诉人关心、支持和精神的沟通不够所致。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来看,双方发生争执后,上诉人提出了让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请求,并不过分,对于上诉人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赡养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面口头向上诉人进行赔礼道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2元,均某二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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