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

负责人鲜某,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熊某,男,1969年5月15日。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诉被告李某、熊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且无法查明被告的下落。2011年4月20日,本院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并指定其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再次送达;或由原告按规定交纳公告费,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现已过本院指定期间,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亦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属法定起诉的条件。现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熊某、赵某三人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亦不能按规定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立伟

审判员周丹

审判员郑少强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兆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