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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乙伙同同案人许某辉、许某杰(二人另案处理)经策划索要学生钱财后携带一把双节棍窜到城厢区X镇X村通往海头小学村道的一桥上伺机作案。当日17时许,当被害人学生许某己经过时,同案人许某辉上前将许某己拦住并索要钱财,被告人许某乙、同案人许某杰在旁边威胁,被害人许某己因身上没钱而被控制不让离去。随后,当被害人学生许某庚、许某辛经过时,被告人许某乙上前将二被害人拦住并威胁说:“拿钱出来,无钱就打死你们”,并指使同案人许某辉搜查许某辛的身体。此时,同案人许某建(另案处理)也与被告人许某乙等人会合。当被害人学生许某戊经过时,被告人许某乙伙同同案人将许某戊拦住并威胁叫其拿钱出来,被害人许某戊说:“没钱”,被告人许某乙即持双节棍击打许某戊左手臂一下,同案人许某杰也上前打了被害人许某戊一下。因群众及时报案,被告人许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戊、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的陈述,证人黄某丙、许某丁的证言,同案人许某辉、许某建、许某杰的供述,伤情鉴定书,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许某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乙伙同同案人采用轻微暴力及威胁手段,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强拿硬要他人少量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建郭

审判员陈俊武

人民陪审员涂星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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