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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因与上诉人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上诉人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诚信信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l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屈慧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诚信信息工作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屈慧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上诉人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上诉人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诚信信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三方均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上诉人促进会和上诉人工作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屈慧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5月28日工作委员会向陈某出具收据,收到陈某运营保证金叁万元。同日,工作委员会向陈某出具授权书,2009年6月16日,工作委员会发布通知,任命陈某为工作委员会济源办事处主任。陈某以此举证证明其为此进行了相关的工作而造成损失,原审对此没有进行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陈某1250元,退还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诚信信息工作委员会550元。

审判长陈某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某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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