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东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东营市东城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东营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职工。
上诉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行执字第44-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东房拆裁字(2003)第X号案,东营区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7月1日收到了上诉人的申请书,并于2003年7月1日立案,案件编号为(2003)东行执字第X号,该案已进行入对东房拆裁字(2003)第X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东营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行执字第44-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翁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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