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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蒙古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2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人祁某某伙同任云飞(已判刑)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下盗窃麦科特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祁某某又单独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下盗窃大陆鸽牌电动车一辆。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麦科特牌电动车、大陆鸽牌电动车分别价值938元、15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追还失主。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同案犯供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人祁某某伙同任云飞(已判刑)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下盗窃麦科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38元。后被告人祁某某又单独窜至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下盗窃大陆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祁某某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任云飞外号叫“日本”,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市里。他说去舞钢吧,我问去舞钢做啥,他说去舞钢弄些钱吧,他意思是让偷电动车,我就带上我刚认识的女朋周小芳我们三人坐火车到舞钢,在寺坡火车站下车,打的把我女朋友送到西边一转盘那里一个网吧,让她在那上网,我对她说出去有点事。后我和任云飞又打的到水库边一片小区内,我俩从小区西边往东边走寻找目标,在小区健身器材东边一楼下,看到一辆红色电动车停在楼下,我望风他偷车。偷完车后,他骑车我打的到垭口火车站那,任云飞在那看车,我打的又回到那个小区在一栋靠北楼下我偷了一辆白色电动车……我和任云飞把电动车抬到后面车厢里,任云飞在车厢里看车,我到车厢里和女朋友在一起,火车走了两站,我看到警察上车,有些不对劲,就赶紧下火车,他们在后面边喊边追,我一直跑到大路上拦车回平顶山,后一直在外面跑。2、同案犯任云飞供述:我偷电动车了,所以被扭送到了龙山分局。今天上午九点左右,慧鹏给我打电话,他说:你过来吧,咱去舞钢弄辆电动车花花。慧鹏带个女孩我们一块到柏楼车站坐上开往舞钢的火车……车到站后我们就顺着路下去,打车把那女孩送到(往西)转盘西边惜缘网吧,我和慧鹏又打一辆出租车走到有好多楼那下车,往楼里走,经过那地方有搅拌机,到有活动器材那地方,又拐回往西那栋楼门口有辆电动车,红颜色的,慧鹏先过去将车开开,然后回到我跟前对我说,让我把车骑走,我就骑着电动车到体育场那,慧鹏就在那等着,我骑车带着他到(垭口)车站,他就走了。到了三点多,慧鹏骑了一辆电动车回来,是什么颜色我没注意,然后把电动车装上火车,我在货箱里坐,慧鹏和那个女孩在客车厢里坐,火车到有站台的车站上来几个警察,把我骑的电动车抬下去了,我也没敢吭声,车快到叶县站时,有几个警察把我扣住了。3、失主赵××陈述:2009年9月5日我上白班,中午下班回家,大概11点30分,我把电动车停放在我家楼门洞口西侧我家的窗户下,用“U”型锁锁住前车轮,我就回家了。到下午13点10分,我出来准备骑车上班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由于我急着上班,也没有来得及报案。我的电动车是红色的,麦科特牌,属于电动自行车,是我2007年7月份在舞钢市李辉庄麦科特电动车店花1960元购买的,电瓶原装的,没有换过。4、失主马××陈述:2009年9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我回家把我的电动车停放在我家楼洞口的东侧,下午将近4点时,我下楼发现电动车丢失了。我的电动车是大陆鸽牌,白色踏板型电动车,我的购车手续在电动车的后备箱里,购车手续中有张售后服务卡,卡上有我的名字。2008年2月份在舞钢市朱兰大陆鸽电动车店购买的,当时花2350元。5、证人周××证言:2009年9月5日早上7、8点钟,一个叫朋的打电话约我到舞钢玩,大约十多分钟,又过来一个男孩,叫“小日本”,我们三个就坐火车来舞钢,到舞钢一个火车站下车,我们三个打的去了一个网吧,鹏进网吧开了一台电脑让我玩,他们两个就走了,玩到下午大约3点左右,鹏过来找我说:“赶紧关机,火车快出发了。”于是我和鹏一起打的到一个火车站,“小日本”在那站,旁边还放着一辆摩托车,鹏给我20元让我买票,我上火车买了三张票,大约停了5、6分钟,鹏来到我上的那节车厢,问我买了几张票,我说:“买三张。”他说买多了,就去退票,一会过来一位穿警服的说:“来,你先下来。”这时火车已经在一个站停了,我就和他一起到了车站派出所,后来,我就来龙山分局了。6、证人张××证言:2009年9月5日,我担当舞钢到平顶山的列车乘警工作,下午15时50分左右,我在列车上接一匿名电话称:有两男一女可能是盗窃电动车的可疑人员,电动车在列车装货物的铁皮货箱里。列车到铁山站后,我和铁山站的闫立强到铁皮箱那儿一看,确实有两辆电动车,随后我俩立即上客车箱里找那三名可疑人员,当我们上到客车厢时,看到一名光膀子男子匆忙下车往北跑了,闫立强连忙去追,我遂即将和那名男子在一起坐的女子控制。闫立强返回来时,我将该女子交给他。我连忙上车找另一名男子,客车到达叶县站时,我下车又一次到放过电动车的铁皮箱查看,发现铁皮箱内一名男孩神色慌张,形迹可疑,想下车跑,我连忙向前将其控制,后客车返回舞钢市时,将该男子和那女子一起送到龙山分局。一辆红色自行车样式的电动车,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7、证人闫××证言:2009年9月5日下午3点55分左右,去平顶山的列车到站时,我出去接车,因为我们站里有要求,列车到站时必须到站前查看,列车停时乘警张雪峰喊住我说:“铁皮货箱里可能有两辆被盗的电动车。”我们一起到铁皮货箱查看,确实有两辆电动车。我俩就连忙到客车箱找人,刚上车箱发现一名光膀子的男子慌忙下车向北跑去,我就急忙去追,没有追上,回到车站,乘警张雪峰把一名女孩交给我,我把这个女孩带到铁山火车站派出所。列车从平顶山返回时张雪峰又带下一名男子,连同那个女孩一起带到龙山分局了。那两辆电动车一辆是红色的,麦科特牌,一辆是白色踏板,大陆鸽牌的。8、辨认笔录:(1)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经过辨认,祁某某指出他和任云飞盗窃红色电动车的地点为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他自己单独盗窃白色电动车的地点为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任云飞指出他和祁某某盗窃电动车的地点为寺坡湖滨小区X号楼。(2)辨认同案犯笔录:通过对照片的辨认任云飞确认和他一起作案的是祁某某。9、书证、物证:(1)马云霞购买电动车的凭证:2009年2月16日以2350元购买。(2)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2009年9月5日从任云飞处扣押大陆鸽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麦科特牌红色电动车一辆、粉色直板天宇牌手机一部。(3)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发还物品清单:2009年9月11日将麦科特牌电动车发还失主赵肖某,9月17日将大陆鸽牌电动车发还失主马云霞。(4)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2月23日祁某某因吸毒被抓获。(5)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祁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6)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3月3日将祁某某移交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7)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任云飞伙同祁某某犯盗窃罪、帮助祁某某转移赃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的的情况。(8)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9)平顶山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祁某某于2008年1月9日被刑满释放。10、鉴定结论书:麦科特牌电动车价值938元;大陆鸽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3年3

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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