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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某刘某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某孟某,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某刘某新、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长葛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二小学门口南50米处,与骑电动车行驶的侯某杰相撞,至受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驾车逃逸。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法院受理审查阶段对被告人孟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7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费用达成协议,并有诉讼原告人的协议书、收某、谅解书佐证。诉讼原告人向本院递交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真实、合法,作出了准予其对附带民事部分撤诉的口头裁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李某、胥某、刘某、孟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孟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长)公(尸)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x号、x号),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某、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近亲属能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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