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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32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健,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车某某因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结婚,1999年3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车某翠。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10月11日,被告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带着女儿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并向平阴县公安局玫瑰派出所报案,但被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姬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姬某某原籍不明。1997年,原告车某某在砖厂打工时与被告姬某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1999年3月4日,原、被告生一女,取名车某翠。2001年10月11日,原告串亲戚时,被告亦要求随往。原告未同意。原告回来后,发现被告已携其女车某翠离家出走。经原告派人多方查找,并向平阴县公安局玫瑰派出所报案,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02年4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02年7月4日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于按撤诉处理后,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被告下落。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平阴县公安局及(略)委会证明被告姬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平阴县人民法院(2002)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姬某某于2001年10月1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已1年零5个月有余。被告至今未有音讯,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文利

审判员侯晓勇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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