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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诉许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男,汉族,42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周某某,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汉族,47岁,住(略)。

原告乔某诉被告许某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0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诉称:2011年8月17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博大教育整体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花园路国贸新领地X号楼X单元X室的总校和国基路X世纪社区的分校整体转让给被告,包括现有师资员工队伍、学生资源及博大教育所有资产,转让费用x元,被告须在2011年8月17日前付清,若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追讨x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转交了证照、资产及师生资源等,被告因现金不足,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上述款项应于2011年9月17日前付清。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欠款x元及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博大教育整体转让协议和欠条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转让协议有效,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被告欠原告转让费x元;2、网页资料1页,拟证明被告认可转让行为,并将学校对外再次转让的事实;3、录音资料1份,拟证明原告已将博大教育的有关执照、印某等交付给被告。

被告许某辩称:首先,转让协议是原告代表郑州百年博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对郑州百年博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效力,乔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次,乔某隐瞒公司未年检及拖欠老师工资等事实,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同时,原告也给被告造成了5000元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郑州百年博大教育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页,拟证明该公司未年检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称不知道证据2,对证据3的证明问题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问题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原告乔某与被告许某签订了一份博大教育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市X路国贸新领地X号楼X单元X室的总校和国基路X世纪社区的分校整体转让给被告,包括现有师资、学生资源及博大教育的所有资产,被告须在2011年8月17日前付清转让费用x元,若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追讨x元现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教室钥匙、印某、证照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乔某现金x元,于2011年9月17日前付清。之后,原告催要转让费,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欠原告x元转让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有责任偿还该转让费。关于原告要求的x元违约金问题,被告在庭审中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从2011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比较适宜。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某支付欠款x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乔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乔某负担100元,被许某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何保险

人民陪审员腾红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侯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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