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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三某市委宣传部、三某广播电视台合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民二初字第3-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民二初字第3-X号

反诉原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艺兵,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三某市委宣传部,住所地三亚市委大院。

负责人林某乙,系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三某广播电视台台长。

反诉被告三某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三亚市X路。

负责人邓某某,系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三某市委宣传部、原告(反诉被告)三某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现又于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费7595元(已预缴(略)元,反诉费按减半收取75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德雄

代理审判员梁泽

人民陪审员黎为安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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