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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訴梁

时间:2007-09-21  当事人:   法官:法官陳忠基   文号:FCMC364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2003年第36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朱

答辯人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忠基

宣判日期:2007年6月11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9日及8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

1.這是呈請人(下稱“妻子”)要求增加兩名女兒贍養費的申請,由每人每月$2,000增加至每人每月$6,000。現時每月$4,000贍養費的命令是雙方在2004年辦理離婚手續結束十四年婚姻時所達成的協議。

2.法庭批准該協議並成為命令,內容包括答辯人(下稱“丈夫”)須支付呈請人每月$4,000作為兩名女兒的贍養費直至她們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以後者為準。另外,丈夫亦須將位於北角的前婚姻居所的業權轉讓予妻子,而有關的費用亦由丈夫負責。丈夫亦同意支付妻子象徵式贍養費每年1元及離婚訴訟的訟費。法庭其後於2004年8月13日批出絕對離婚令。

3.妻子及兩名女兒在離婚後繼續於前婚姻居所居住,她當時任職會計,而兩名女兒則繼續接受全日制教育。丈夫最初租住港島區,現時則居於荃灣區。

4.妻子於本年初被解僱,令她失去每月$11,000至$12,000的收入,因此在2007年1月26日入稟法庭提出本申請。從她於本年2月呈交法庭的經濟能力誓章顯示當時她有$87,000多元的儲蓄,加上丈夫每月$4,000元的贍養費來應付全家的開支,而根據誓章的資料,現時每月開支約需$15,000多元。但妻子估計在2007年下半年,或新學期開始時,兩名女兒的支出尤其是有關教育的支出會增加$4,600,即每月總支出會增加至約$20,000。

5.根據丈夫在本年3月呈交的經濟能力誓章,他於上市公司XXX地產集團旗下一家公司任職物業管理經理約5年,現時月薪$35,000多元,但每月支出卻需$53,000多元,最高更達$57,000多元。他指稱自己入不敷支,須向銀行借貸,因此無力增加任何子女贍養費。妻子當然不接受,雙方不斷向對方發出問卷要求提供更詳盡的資料及文件,包括一大批的銀行月結單及信用卡月結單,令本案程序一拖再拖。

6.於本年8月的聆訊中,妻子在首天作供時透露在7月中已找到一份會計工作,月薪約$12,000元,扣減強積金供款後約有$11,000多元,但她表示該工作設有3個月的試用期,擔心未能通過。加上兩名女兒的支出大幅增加,因此仍然要求丈夫增加女兒的贍養費。而妻子在庭上指出,現時家庭的每月開支已超過$23,000元。

7.在處理本案時,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節的規定,即法庭「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法庭須考慮的首要問題是妻子現時的經濟情況,首先,本席相信妻子確實在本年1月失業,直至7月中才找到現時的工作,雖然丈夫認為根據妻子的工作經驗,她可以更早找到工作,但本席相信妻子並非蓄意拖延找工作的時間,況且用6個月時間找到工作亦屬合理。

8.妻子現時仍與兩名女兒居於前婚姻居所,而妻子在經濟能力誓章內透露她當時有$87,000多元的儲蓄,亦透露她當時有一筆約$120,000元的債項,原因是多年的入不敷支導致需要借貸度日。

9.大女兒現年16歲,小女兒則十二歲半,兩人仍就讀全日制學校,生活完全倚賴父母。妻子每年只能替女兒向政府申請六、七千元的教育津貼,除此以外並無其他收入。

10.妻子在經濟能力誓章內列出一系列支出,總數約$15,000多元,其中$6,000屬一般家庭開支,$2,000多元為她個人開支,餘下的則是兩名女兒的開支,達$7,000多元,而預期在新學年開始後會再增加$4,600元。除妻子所聲稱的每月醫藥費$1,000元及兩名女兒的補習費每月$1,600元有較大爭議外,本席認為這些支出對一個三人家庭而言大部分均屬正常開支。關於醫療方面的支出,妻子指出因為小女兒的尾龍骨有問題,須不時接受治療。至於補習費方面,因兩名女兒一直以來均有接受英文補習,加上大女兒明年會考,更加需要補習。

11.上述開支到今天大幅增加至$23,000多元,比2月時多出$8,000多元。新增開支包括新學期後需額外增加的$4,600元,另外因為她珼時須上班,個人開支例如交通、外出膳食等亦因而增加八百多元。而最大的新增開支來自兩名女兒身上,亦是丈夫最爭議的部份,由原本的$7,000多元元增加至現時的$14,000多元。從妻子在庭上透露的最新資料中顯示,兩名女兒的每項支出幾乎均有所增加,部份甚至增加1倍以上,例如補習費用由$1,600增加至$4,000,書簿費由$600增加至$1,200,醫療費由$400增加至$2,200,娛樂費由$400增加至$800,衣履由$400增加至$1,000,膳食及零用錢由$2,200增加至$2,800,交通費由$400增加至$800,難怪丈夫對此大有保留。

12.本席經聆聽妻子的證供後,同意有一部分的新增開支是合理及必需的,例如補習費大增是因為大女兒明年參加會考,是人生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小女兒因健康(尾龍骨)問題,須經常接受治療,增加開支亦無可厚非,而且大部分的支出均有單據支持。但本席亦可以理解丈夫的質疑,為何開支會在短時間內如此大幅增加一般開支如衣履等應有一合理的預算,所謂量入為出。本席同意妻子在這方面須節制開支,但經計算過後,本席不能否認即使每月$23,000的開支有下調的空間,但減幅亦有限,最低的開支水平亦需$20,000,因此贍養費方面必須有所增加以彌補差額。本席現須考慮的問題是丈夫的經濟能力。

13.妻子同意丈夫月入$35,000多元,但質疑他誇大支出。丈夫在經濟能力誓章內列出的開支是$53,000多元,現時則增加至$57,000多元。妻子幾乎對丈夫的每一項開支都有爭議,首先質疑租金開支是否須要每月$7,200,理由是他原本居住的港島區單位月租只需$6,800元,而且較接近工作地點,沒有必要搬到租金較高的荃灣單位。本席認為兩個單位的租金分別不大,而且已簽了租約,短期內也不能搬到其他租金較低的單位。但這問題卻引伸出另一個問題,即交通費的問題。丈夫指稱每月的交通費達到$5,000元,開支包括他擁有的一輛私家車,每月需$4,000,再加上其他車馬費約$900多元。

14.丈夫解釋因工作需要,他經常要到公司名下位於港九新界超過200個寫字樓或管理處開會,處理各項緊急事務,而有些地點較偏遠,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因此需要一輛車,不單是方便,更是必需。雖然在丈夫出示的僱傭合約及稅單內沒有顯示公司津貼其車馬費,但本席不相信他須要自掏腰包支付這方面的開支,因為絕大部份的公司,尤其是大企業(例如丈夫工作的上市公司),均會支付員工因工作需要而付出的車馬費,即使不全數支付,亦會津貼大部份,因此這部份的開支並不合理。本席認為丈夫需要一輛車的理由很可能是他在婚姻期間已有此習慣,而他亦不否認自行駕駛在工作上較方便,加上他喜歡打高爾夫球,都令他需要一輛車。本席同意擁有一輛車可以令丈夫工作較順利,但並非必需,他當然有權決定擁有車輛與否,但法庭在衡量這方面的開支與兩名女兒的需要時,無可置疑的是女兒的需要遠為重要。

15.對於丈夫其他的家庭開支,本席並無爭議,其中一項是家庭食物開支,每月$450。丈夫指出他甚少在家燒飯,多數在外用膳。妻子質疑從單據上的資料顯示,大部分均屬零食或飲品,應可減少。本席應為這方面的開支只是4百多元,並非大數目,而且亦不應由法庭去決定丈夫是否應在家吃零食,因此本席並不爭議這項開支。

16.餘下有爭議的支出,屬於一些家庭用品開支,包括購買電腦的每月分期供款,雖然數目不大,但妻子仍提出質疑。本席認為一方面這筆供款即將期滿,另一方面丈夫亦能出示單據支持,亦有證據顯示他的電腦曾經被竊,加上這方面的支出不大,本席因此接納。

17.本席接著要考慮丈夫的個人支出,較具爭議的項目是外出膳食費用。丈夫最初在誓章內指出要$3,800,現在則增加至$4,200,即每天平均$140。妻子認為一個人每日$140的膳食開支太高,認為只需$100,甚至$80。丈夫解釋因他的職位關係,經常需要與同事出外飲食,開支較難控制。本席認為雙方各有理據,但本席同意妻子所講,這方面的支出可以控制在某個程度內,尤其是考慮到女兒的生活需要,雙方都需要作出一些犧牲。同一道理亦可應用在丈夫的娛樂及消閑費用每月$1,200上,主要是在週末或假期時打高爾夫球的開支,當然亦不能和女兒的需要相比。

18.妻子亦質疑丈夫每月$1,800的醫療開支。丈夫指稱有頭痛、失眠及頸痛等毛病,需不時看醫生及食藥,亦能夠出示一些醫療單據證明。丈夫的僱傭合約列明僱主提供醫療福利,丈夫亦承認在某程度內可享有免費醫療服務,但他指稱這些毛病屬於長期慢性病,經常會感到不適,因此並非可以全部免費,他亦出示一些單據顯示他須要自費到藥房購買成藥。妻子相信丈夫身體確有毛病,但每月需用$1,800則屬偏高,尤其是在僱主有提供醫療福利的情況下。本席同意每月$1,800醫療費用屬於偏高,因為當中很大部份是止痛類的藥物,例如必理痛,根本可在公司醫生處取得。

19.丈夫的開支亦包括每月$2,000的供養父母支出。妻子認為沒有需要,因有其他兄弟姊妹可代他供養。丈夫透露父親最近須入院接受心臟手術,令他需要向銀行借錢應付。本席注意到他每月最大的支出正是還款予銀行,共欠四家銀行及信用卡總數$300,000,每月須還款$19,000至$20,000不等。據丈夫所述,欠款主要來自三方面,其一是繳付2003年辦理離婚的訟費,包括妻子的律師費,合共$140,000;其二是因工作需要,他現正就讀一個大學課程,學費需$110,000。最後是他父親入院做手術的數萬元費用。丈夫能出示文件證明這些債項,因此本席並無爭議,亦同意是必須的開支,尤其是支付妻子的律師費。丈夫表示以他的收入根本無力還款,他只有不斷向銀行透支去償還另一間銀行的欠款,令他的經濟狀況越來越困難。但本席相信這情況應可逐漸得到改善,例如丈夫現正就讀的大學課程己付清所有學費。

20.很明顯,不論丈夫如何在其他開支方面節流,都沒有能力單從他的收入中還款,但妻子指出只要減省其他開支,便可在不增加現時總開支$57,000的情況下增加兩名女兒的贍養費。本席認同這建議,因為隨著女兒的成長,費用只會不斷增加,而自2004年判決至今已有數年,法庭亦應該重新審視她們的需要。丈夫支付的贍養費明顯不足以應付她們三人目前所需,如果不是因為他欠下銀行數十萬元,以他現時三萬多元的收入,應有能力增加女兒們的贍養費。

21.本席認為在他上述的開支中部份有減小的空間,加上據妻子所講,大女兒在明年會考後很大機會不再升學,因此丈夫對她的責任相信只是短期的。而從丈夫每月均超支達$20,000或以上卻仍然可以維持多年來看,在不增加總支出的情況下減省部份開支來增加贍養費的建議應該可行。

22.既然丈夫未能向法庭建議如何能夠改善這入不敷支的情況,而他亦一直依靠銀行透支應付,加上本席在上文已指出他在交通費、膳食費及娛樂費三方面的支出均有向下調整的空間,在雙方的收入均不足的情況下,雙方都應為兩名女兒的福利作出某程度的犧牲。經本席作出調整後,現頒令由本年9月1日起,丈夫須增加兩名女兒的贍養費每月$3,000,即由每月$4,000增加至每月$7,000,其後在每月的第1日支付,而9月份贍養費的差額(即$3,000)須於2007年10月前支付。丈夫曾提出要求將贍養費直接存入女兒的銀行戶口內,本席不清楚她們是否擁有銀行戶口,尤其是小女兒,因此認為應繼續由妻子代她們處理財政事宜。但如妻子同意,雙方可自行商議決定。

23.至於訟費事宜,鑑於雙方均無律師代表,法庭因此不作任何命令。

(陳忠基)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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