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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0年3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鲁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田某因鲁X在其家门口乱骂而与鲁X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田某用拳击打鲁X左耳部,并将鲁X摔倒在地,导致被害人鲁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鲁某伤情已构成轻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鲁某陈述;证人周XX、胡XX、刘XX、田XX、冯XX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辩称:“我没有打她,她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前某陈述的不一致,从证人胡XX、周XX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看,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鲁X系邻居关系。2010年1月22日(农历2009年腊月初八)上午12时许,鲁X在家门口骂谁偷学她丈夫做涂料技术,田某从农机站修农机回家,鲁X截着田某骂,鲁X与田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田某用拳击打鲁X左耳部,并将鲁X摔倒在地,田某被妻子冯XX和母亲拉回家。当天中午,鲁X到陡沟派出所报案。报案后,鲁X即和其丈夫冯XX一起到正阳县公安局法医院看伤,当时的接诊医生张XX让鲁X到东关医院检查,鲁X称因没带钱,没去检查,于当天上午返回家。回家后,鲁X因耳朵疼、听不到声音,下午又站在门口骂田某打她,田某的父亲与鲁X发生争执,被田XX的儿媳妇拉开,鲁X跑到田XX院里骂田XX,田XX朝鲁X眼上打,鲁X睡到田XX院子里不起来,躺在田XX院子里骂,田XX报警,后来鲁某丈夫冯XX把鲁X扶走。当晚,鲁X又到正阳县公安局法医医院住院。2010年1月22日,鲁X在正阳县人民医院主诉:左耳外伤后听力障碍近一天。经正阳县人民医院检查:鲁X左耳部外耳道正常,左鼓膜紧张部锤骨柄前某有一近圆形穿孔,穿孔周边充血。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011年1月27日经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

2010年3月7日,被告人田某的妻子冯XX与被害人鲁X在见证人冯XX、鲁XX1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去年腊月初八上午,田某、鲁X为涂料包装之事发生吵骂打架,田某用拳将鲁X左耳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根据双方意愿,双方主动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冯XX(田某委托人)一次性付乙方(鲁X)医药费等所有费用三万元整;(2)这事就此了解(结),双方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3)双方保证不再为此事找对方吵骂打架;(4)双方签字画押后即时生效,绝不反悔。”协议达成后,三万元款已付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田某供述:他知道是因为和鲁X闹气的事被传唤到派出所。他和鲁某丈夫冯XX有些亲戚,鲁X打了公爹冯本立,他父亲说鲁X不应该这样,鲁X就一连几天在他家门口对面骂。2009年腊月初一鲁X一直在那骂,他就问鲁X骂谁,鲁X点着他的名字骂他,他就上前某鲁X为啥骂他,鲁X抓他的脸被邻居拦着,他招架着往后退,退到家门口鲁X拿砖头砸他,他没理鲁X。腊月初八(2010年1月22日)上午,他到农机站修农机回来,鲁X又在门口截着骂他,说他打鲁X了,鲁X骂着上去抓他的脸,当时他右手拿着电表,鲁X抓他,他双手去拦,两人一撕一抓将鲁X摔倒了,鲁X起身还打他,他将电表丢在地上两手拦鲁X,他妻子冯XX和他妈把他拉回家了。下午他不在家,鲁X和他父亲田XX又打起来,他不知道情况。他当时就把鲁X摔倒了,没有动手打鲁X。当时有一个买豆腐的,他们两家没有矛盾,他想和鲁X调解。

2、被害人鲁X于2010年1月28日在正阳县法医医院的陈述:

2010年1月22日上午12时许,她站在家门口骂偷学她丈夫冯XX做涂料技术的人,对面邻居田XX的儿子从农机站出来问她骂谁,她说骂偷学她丈夫做涂料技术的人,田XX的儿子走到她跟前某拳朝她左耳部打,具体打几拳记不清了,当时邻居张XX的妻子将田XX的儿子拉开,他就回家了。吃中午饭时她到陡沟派出所报的案,报案后,她和冯XX一起去法医医院看耳朵,法医医院的医生让她住院,并让她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当时她们没拿那么多钱没到县医院检查,也没在法医医院住院,她和丈夫回家了。回家后,感觉耳朵疼、听不到声音,她生气,下午又站在门口骂田某打她,田XX听到后就跑到她跟前某拳朝她左眼部打一拳,田XX的儿媳妇过去拉田XX,田XX不让拉,她就骂田XX,骂着跑到田XX院里,田XX见她到他家院里骂他,又朝她双眼打几拳,她就睡到田XX院子里起不来了。田XX又朝她腰部踢一脚。她就躺在田XX院子里骂,后来她丈夫把她扶走了。上午田XX的儿子用拳朝她左耳部打时还有一个邻居老婆看到了,她没还手。

之后又陈述,她确定她的伤是田某用拳打的,她不同意和田某调解,要求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2010年3月7日,鲁X到陡沟镇派出所陈述她已和田某调解好了,她不再追究田某的任何责任了,以后还是好邻居。

3、证人周XX于2010年2月1日证实,她丈夫叫张XX,她和鲁X、田某都是邻居。2010年1月22日上午12时左右,她在鲁X门口买豆腐,在路边站着,鲁X在门口骂,她不知道骂谁,她走了。走到路X路口时,回头看见田XX的三子在打鲁X,鲁X也在撕打田XX的三子,两人的手都在上扬,田XX的三子打鲁X两拳,把鲁X按倒在地,他们起身后就没打了,她返回去劝他们回家。当时他们两个都互相打对方的面部,她没看清打的具体部位。

证人周XX开庭时出庭作证,证实派出所询问她时,她说的是实话。当庭作证时,说她离的很近,看见田某和鲁X争吵,没看见打架。

4、证人胡XX于2010年2月3日证实,他和鲁X、田某都是邻居。鲁X和田某打架时他在场。那天,他在家补渔网,听到外面有人吵闹,他出去看,看到田某在打鲁X,因他与双方都是邻居,也没管。当时田某用右手打鲁某头部左边,他记得就打两拳,他不知道打架的原因,看看就走了。

胡XX在开庭审理时出庭作证证实,2009年腊月二十一下午,他在亲戚家帮忙,冯XX喊他说田某和鲁X闹气了,让他去作证。他去后在场的有五个人,有两个是派出所的民警,他喝酒了,他想都是邻居,不闹气是好事,当时证明啥他记不清楚了。出庭作证是田某让他来的,经当庭辨认,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有三处签名,两处是他自己签的。他当时不在打架现场。

5、证人刘XX证实,2010年1月22日上午,他骑电动车到陡沟街交手机费,路X村X镇到孟寨水泥路X路段时,碰见一个男青年在打一个女青年,当时男青年用拳在打女青年头部,他没看清打几拳,打架的原因不清楚。

6、证人冯XX于2010年3月7日在陡沟派出所的证言证实,她是田某的妻子,今天来派出所反映田某和鲁X打架一事,现在已和鲁X达成协议,同意赔偿鲁X一切费用3万元,她全权代表田某,田某听她的,田某也同意赔三万元,以后两家不再因为这事闹气了。

7、证人冯XX证实,2010年1月22日上午,田某打他妻子鲁X了,打架时他不在家,中午鲁X告诉他田某打她了,让他带着她去看伤,他陪鲁X去了正阳县,鲁X说她头疼、耳朵嗡嗡响,听不清楚。他们到正阳县法医院去看,医生让她去东关医院做检查,还要求住院治疗,他们当时没带多少钱,没去检查也没住院,他带鲁X又回家了。不知因为啥,下午田XX又和鲁X打起来了,田XX把鲁某眼打肿了,天快黑时他带着鲁X去法医院看伤。

8、证人田XX于2010年12月15日证实,1月22日上午,鲁X在门口骂谁偷学她丈夫做涂料的技术,他没出去,他儿子田某从农技站修电机回来,鲁X说她骂的就是田某,田某和鲁X闹一阵子,他没出去,怎么闹的他不知道。下午3点多,鲁X又在门口提着他妻子的名字骂他两口,他说再骂打她的嘴,鲁X就往他院子里跑,让打她,他见鲁X跑他院子里,也跟着进去了,鲁X在院子里捡一块砖头砸他腰部,他还往院子里走,鲁X又捡一块砖头过来砸他时他用胳膊拦,砖头砸在胳膊上,然后掉在地上,不知道有没有砸着鲁X身体的哪个部位,之后鲁X躺在他院子里闹,他没办法打电话报警了,他一直没有打鲁X。

9、正阳县公安局法医医院工作人员张XX出具证明证实,2010年1月22日他值班时,曾接待一个叫鲁某来法医医院,当时患者因没钱住院返回家里,晚上鲁X又来法医医院住院治疗。

10、正阳县人民医院2010年1月22日的诊断证明证实,鲁X主诉:左耳外伤后听力障碍近一天,检查左耳部外耳道正常,左鼓膜紧张部锤骨柄前某有一近圆形穿孔,穿孔周边充血。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11、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0年1月22日受正阳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的委托于2010年1月27日出具的(正)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双眼挫伤,左耳廓红肿,左耳听力下降。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行鼓膜修补术。其损伤构成轻伤。

12、调解协议证实,2010年3月7日,被告人田某的妻子冯XX与被害人鲁X在见证人冯XX、鲁XX1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内容是:“去年腊月初八上午,田某、鲁X为涂料包装之事发生吵骂打架,田某用拳将鲁X左耳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根据双方意愿,双方主动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冯XX(田某委托人)一次性付乙方(鲁X)医药费等所有费用三万元整;(2)这事就此了解(结),双方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3)双方保证不再为此事找对方吵骂打架;(4)双方签字画押后即时生效,绝不反悔。”

收条证实,三万元款已付清。

13、陡沟派出所民警刘XX、李XX证实,被告人田某系抓获到案。前某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某。

14户籍证明证实,田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辩称,鲁某伤不是他打的。经查:被告人田某本人承认当天上午与鲁X发生了争执,并将鲁X摔倒,被其妻子和母亲拉回家,证人周XX(周XX的妻子、当时在买豆腐,原被告都说她在场)在派出所对其询问时,称看到田某打鲁X两拳,没有看清打哪个部位。证人胡XX在派出所对其询问时称看见田某打鲁某头部两拳。被告人田某在派出所主动请求与被害人鲁X调解,被告人的妻子冯XX在田某与鲁X发生争执时在拉架,事发之后主动与鲁X达成赔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去年腊月初八上午,田某、鲁X为涂料包装之事发生吵骂打架,田某用拳将鲁X左耳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害人明确说她的左耳损伤是田某打的,且当天中午就到法医医院,因没带钱,又返回家,下午田XX打的是她的眼部,这与鉴定机关检查鲁X眼部受挫伤相吻合。证人周XX在开庭时承认原来在派出所说的是实话,当庭证实她离的很近看鲁X和田某争吵了,没有看见打架,这与原被告陈述的双方发生厮打的事实不相符,其当庭证言不客观真实,不予采信,对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词予以采信。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田某打伤被害人鲁某事实。证人胡XX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证实“当天他在家补渔网,听到外面有人吵闹,他出去看,看到田某在打鲁X,当时田某用右手打鲁某头部左边,他记得就打两拳,因他与双方都是邻居,也没管。”该证言符合常理,经当庭辨认,其承认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三处签名,两处是他自己签的。当庭又称不在现场,不符合事实,并且与原被告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矛盾,对其当庭的证言不予采纳。对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词予以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某之间的琐事引发的纠纷,被害人在事发时多次辱骂被告人,在前某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的家人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宏伟

审判员代华

审判员陈全国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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