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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施某,男,36岁。

原告姜某诉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有欠条,约定总利息为4000元,本息共x元,以后每年还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还钱。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4000元。

被告施某辩称,我于2010年向原告出具上述欠条,利息是4000元,我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施某于2009年向原告姜某借款x元,并出具有欠条,约定利息为4000元,本息共x元,以后每年还款5000元。并于2010年7月14日重新出具了内容相同的欠条以替换原欠条。2011年第一批还款到期后,被告施某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施某向原告姜某借用资金,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于2011年7月14日之前没有对原告履行第一批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第一批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x元及利息4000元。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新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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