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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乙、丁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别名王X根,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丁某及杨某某的委托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汝州市X街开一美容美发店,因范XX曾到杨某某的美容美发店闹事,二人产生矛盾。2010年9月16日晚,杨某某听说范XX又要到其店里闹事,就纠集被告人丁某、王某乙等十余人在汝州市X路物资宾馆门口找到范XX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王某乙持刀向范XX左背部扎了一刀。经法医学鉴定,范XX左侧血气胸伴呼吸困难,其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范x元,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范x元。被害人撤回对二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丁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丁某的供述,被害人范XX的陈述,证人范某、张某、杨某X、余X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款条、撤诉书及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丁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丁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王某乙持刀的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三、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某民

审判员王某乙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乙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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