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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故意杀人、抢劫案

时间:2002-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刑二初字第1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东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某,汉族,枣庄某薛城区X镇X村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杨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某,汉族,枣庄某薛城区X镇X村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杨某之母。

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某,汉族,枣庄某薛城区X镇X村农民,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褚某某之长子。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技校文化程度,系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某井一公司4576队职工,住(略)。2002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褚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江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杨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乙酒后到仙河镇“科海网吧”玩牌机赌博,当其所带钱输完后,刘某乙回到其暂住地河口区X镇钻井一公司某面平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同宿舍的郭玉江连捅三刀,抢劫现金100元。随后,大约凌晨3时许,刘某乙又返回“科海网吧”继续赌博,当刚抢来的100元输光后,刘某乙强行要求网吧服务员杨某薇无偿给牌机上分,遭到拒绝后,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力刺进杨某胸部,杨某薇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证人证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赡养费、丧葬费共计(略).33元,并向本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子女情况的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乙未提出辩解意见,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无力赔偿。其辩护人提出“刘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乙酒后到东营市河口区X镇“科海网吧”玩牌机赌博,当其所带钱输完后,刘某乙回到其暂住地河口区X镇钻井一公司某面平房,向同宿舍的郭玉江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刘某乙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郭玉江连捅三刀,均被郭躲开,郭玉江在其暴力威胁下,被迫交出现金100元。被告人刘某乙抢得现金后,于凌晨3时许,又返回“科海网吧”继续赌博,当刚抢来的100元输光后,刘某乙强行要求网吧服务员杨某薇无偿给牌机上分,遭到拒绝,被告人刘某乙恼羞成怒,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用力刺进杨某胸部,杨某薇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乙逃离至附近的“浪漫樱花”洗头房,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薇系因胸主动脉破裂及肝破裂导致大量失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59岁、褚某某52岁,均需赡养,有包括杨某薇在内的子女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玉江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其正在睡觉,同宿舍的刘某乙闯进房间向其借钱,说是在“科海网吧”输了钱,想去赢回来,他说没钱,刘某乙突然掏出一把刀子朝其捅了三刀,他都闪过去了,被子被捅破,他迫于无奈,拿出100元钱给了刘某乙。(2)证人司某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其正在“科海网吧”玩牌机,听到网吧的小杨“啊”地喊了一声,见其双手捂住胸口蹲在地上,其看见有个持刀的人在其对面二、三米远的地方,转身向外跑。这个持刀的人他以前在“科海网吧”见过几次,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3)证人刘某丙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其正在“科海网吧”玩牌机,听到一个喝醉酒的人让服务员小杨某他上分,小杨某没有钱就不给上,那个人说不给上会后悔的,后听见小杨某了一声,回头看时,见那个喝醉酒的人已经开门向外走了,小杨某在地上,胸口位置的衣服上有一个小口,周某有血浸出来。(4)证人杨某丁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3点15分左右,她和杨某薇在网吧值班,一个外号叫“小酒鬼”的叫杨某薇给上分,一会儿听见杨某薇叫了一声,看见“小酒鬼”与杨某薇面对面站着,杨某薇两只手捂着自己的胸口向后退了两步倒在地上,小酒鬼转身走了,见杨某薇胸部有个刀口,他们叫来老板将杨某薇送到了医院。(5)证人庄某某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其网吧服务员杨某薇被钻井一公司某个姓刘某男子捅死了,因其不在现场,不知道什么原因。(6)证人蒋某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2点半,本单位职工刘某乙带其到一洗头房,但他自己出去了,凌晨3点半左右,刘某乙回来说他捅人了,原因是他让被捅的人给牌机上分,那人不给上。(7)证人周某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2点半左右,刘某乙领着一个小伙子到其经营的“浪漫樱花”洗头房睡觉,而刘某乙自己出去了,3点多刘某乙回来说在“科海网吧”捅人了,后来他还和那个小伙子一起去医院看了看。(8)证人甄某某证实2002年3月29日凌晨3点半左右,刘某乙到“浪漫樱花”洗头房找她,说他在“科海网吧”用刀捅人了,并且人可能死了。(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司某、刘某泽分别从8名男性中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乙即是当晚行凶的人。(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作案现场的方位及现场的情况。(11)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胸部有一刺创,从尸检结果得知,被害人杨某薇系因胸主动脉破裂及肝破裂导致大量失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12)物证尖刀一把,经被告人刘某乙辨认,系作案时所用工具。(13)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过调查,将被告人刘某乙于当日5时许抓获。(14)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乙的出生年月等情况。(15)被告人刘某乙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称其赌博输了后回宿舍向郭玉江借钱,郭玉江不给,他就持刀捅了郭玉江三刀,郭玉江没办法就给了其100元钱,回到“科海网吧”后继续赌博,又输光了钱,因服务员不给上分,恼羞成怒,持刀用力捅进服务员胸部。(16)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庭出具了原告人的身份证明,并证实两原告人有包括死者在内的子女4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在赌博过程中,因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某乙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酒后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危,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对从轻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正当,但死亡补偿费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丧葬费依据法律规定,赔偿4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75元(其中杨某甲的赡养费1925元,褚某某的赡养费3150元,丧葬费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益民

审判员徐峰

审判员马曰全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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