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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时间:2002-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青海法日保字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青海法日保字第10-X号

申请人:中国矿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M.V.“(略)”轮船东。

申请人中国矿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未装至信用证下限要求,致申请人不能结汇,造成损失140万元,于二○○二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M.V.“(略)”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矿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M.V.“(略)”轮船东所属M.V.

“(略)”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M.V.“(略)”轮船东向本院提供140万元人民币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立国

代理审判员李培合

代理审判员王存军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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