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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兰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圣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媒人带原告第一次到被告家的时候,原告本不情愿嫁给被告,但在媒人的威胁下只得勉强同意与被告结婚,于是在1991年2月1日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没有生育,被告就嫌弃原告,对原告很冷淡,对原告事事刁难,而家婆也对原告又打又骂,原告忍无可忍就在1998年农历十月末回娘家,后来被告来原告娘家找过一次原告,但原告不愿跟被告回去。原告于1999年2月曾到大洋人民法庭反映情况,要求和被告离婚,但后来因为被告方来了很多人,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和攻击,那次没有解决离婚这件事。原告自1998年那次回娘家后,就再没有与被告有来往,被告也再没有来找过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居十几年,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1991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原告于1998年农历十月底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又不注意双方夫妻感情的培养,出现夫妻矛盾后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长达十三年之久,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与原告和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兰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圣茂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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