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夏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夏某抢劫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0年10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窜至河南油田黄山区X区X号楼X单元楼梯间内,持刀将戚某刺伤后抢走白色提包一个,包内装有港利通牌K608型手机一部,现金13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某一张,油田世纪龙购物卡50余元,以及钥匙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23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0年12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郭某二人经预谋后窜至河南油田黄山区,尾随步行某家的李某至该区X号楼北侧,持刀抢劫李某随身携带现金700余元,后将李某挟持至X号楼X单元X室,将李某捆绑并逼迫其拿钱,在李某没有钱的情况下,持刀逼迫李某打电话给妻子谎称车祸要钱,在其妻子打款后,于17日9时30分许,逼迫李某在双河油区X镇东营业所给其取出现金x元后逃跑。

3、2010年12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郭某二人预谋后窜至河南油田黄山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由郭某以修厕所为由将房门骗开,二人进入室内后用自身携带的透明胶带及室内的电话线将被害人陈XX及史某嘴、手缠绑,抢得现金4000余元、诺基亚5320型手机一部及建设银行某一张,在胁迫陈XX说出建行某行某密码后,夏某、郭某于23时许在河南油田广南路农业银行某抢来的银行某取得现金x元。经物价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夏某的供述;2、被害人戚某、李某、陈XX的陈述;3、证人史某、柴XX等人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5、伤情鉴定结论、物价鉴定结论;6、刑事判决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郭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强行某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被告人郭某系多次抢劫,其行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夏某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辩称,对起诉指控无议,我认罪。由于法律观念淡薄,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从轻从宽处罚,我认罪服法。

被告人夏某辩称,对起诉指控无议,我认罪。我的行某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希望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社会做我力所能及的贡献。

辩护人辩称,被告揭发同案其他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在本案犯罪中作用较小,并能认罪。建议判处十至十一年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窜至河南油田黄山区X区X号楼X单元楼梯间内,持刀将戚某刺伤后抢走白色提包一个,包内装有港利通牌K608型手机一部,现金13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某一张,油田世纪龙购物卡50余元,以及钥匙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23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0年12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郭某二人经预谋后窜至河南油田黄山区,尾随步行某家的李某至该区X号楼北侧,持刀抢劫李某随身携带现金700余元,后将李某挟持至X号楼X单元X室,将李某捆绑并逼迫其拿钱,在李某没有钱的情况下,持刀逼迫李某打电话给妻子谎称车祸要钱,在其妻子打款后,于17日9时30分许,逼迫李某在双河油区X镇东营业所给其取出现金x元后逃跑。

3、2010年12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郭某二人预谋后窜至河南油田黄山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由郭某以修厕所为由将房门骗开,二人进入室内后用自身携带的透明胶带及室内的电话线将被害人陈XX及史某嘴、手缠绑,抢得现金4000余元、诺基亚5320型手机一部及建设银行某一张,在胁迫陈XX说出建行某行某密码后,夏某、郭某于23时许在河南油田广南路农业银行某抢来的银行某取得现金x元。经物价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280元。

被告人郭某作案三次,抢劫财物数额共计x元。被告人夏某参与作案二次,抢劫财物数额共计x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某亲属退还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对郭某犯罪行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归案后,于2011年6月16日,就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某发。2011年6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该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第一次是2010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夏某商量好后,到油田黄山区寻找目标,大概晚上11点多,见有辆小车进入黄山区停车场,车上下来一名中年男子,我们见四周无人便跟着朝院内东北方向走,走到一栋家属楼单元口前的小路上,我先以借火的名义将该名男子拦下,并直接用随身带的刀顶住该男子,开始要钱,夏某也在一旁用刀顶着那男子站在侧面,那男子被我们吓住了,直接从身上将现金掏出来给我们,大概有几百元,钱我拿着。我们见钱少,我俩又将男子用刀威胁着拉到另一栋楼前的一处角落里,让男子蹲下,搜男子的身,又搜出一部手机。我们提出上他家里去拿钱,但当时男子称自己不在这个院住,我们又对其口头威胁。我俩拿着刀让男子领着我们到他的住处去,来到开始将其拦下处的挨着的那栋楼,进入这栋楼一个单元,上到四楼西户。我先进屋,到厨房将他的菜刀找到,我拿在手里。我看着那男子,夏某在屋里各房间翻钱,又翻出一部手机,别的也没啥东西。我们又口头威胁,你、目的让他出钱。那男子说自己车上有银行某,卡上有一万多元。我们将该男子弄到房间的卧室,我们让那男子将衣服脱了,夏某便将卧室的一张床单撕下一绺,我们将那男子的手绑好,夏某将车钥匙要走,问了车牌号便出屋了。我在屋里看着那男子,过了一会儿,夏某拿了一沓卡片回来,里面有银行某,我们就逼问银行某密码,那男子将密码告诉了我们,夏某拿着那男子的手机查询银行某上的余额,结果卡上没有钱。当时我们很生气,逼着那男子想办法给我们弄钱,我们说要两万,他说向他朋友要钱。我们不放心没有同意,中间她老婆打过来电话,我们没有让他说他当时的情况。这时,男子在我们的威胁下说明天让他老婆给他往卡上打两万元,我们同意了。就带着该男子离开屋准备找地方取钱。出屋前,我用屋内的拖把将屋内的地板拖了拖,目的是把我俩在屋内留下的脚迹拖掉。夏某连碗和烟头烟灰都带走了,扔到外面了。我把他的菜刀拿走了。我俩拉着那男子,那男子双手还在绑着离开了屋,走到那男子车跟前,夏某先去开车,但开不走,于是我又问了问男子怎么开,我便摸索着把车开走了。夏某和男子坐在后排,快到大门时,我发现门口有人,我让夏某和男子翻墙出去,我先开车到北门,又从南门绕到东门,接上他俩就往唐河方向慢慢走。我们走走停停,商量让那男子以他出车祸为由给他老婆打电话要钱,当时没让打。我们又往双河方向走,天刚刚亮我们让他给他老婆打电话,打完后我们就等着。大约9点左右,得知钱已到卡上,便找到双河的邮政储蓄,由夏某跟着那男子去自动取款机取钱,我在车上等着,结果只取了四千元,说取款机坏了,夏某把钱给我。该男子提出到储蓄所柜台里取钱,我们同意了。他俩就进储蓄所里取钱,我在门口等着,那男子又取了一万六千元,总共是两万元,当时那男子就要给我们,我们让他到车上给我们钱,但那男子不愿上车,夏某接下钱,那男子又提出说他的车没有油了,给他留些钱,我们留给他500元,我俩就赶紧走了。后来把那男子手上的床单布条解开了,但忘了在哪解的。那人的身份证记不清是谁拿的,现在想想,事后我们烧过一些物品,可能将身份证烧了。我们准备了两把刀,两双灰色毛绒手套。我俩都穿了一件黑色半大戴帽的风衣,款式不一样,我穿了一条浅色休闲裤某,夏某穿了一条黑色休闲裤某。夏某围着围巾,是一条黑白方格相间的围巾。我俩得钱后,在双河附近的一处野外,将刀和手套都扔了。坐车到唐河,我俩各买了一身衣服换上。又到襄樊了,在襄樊我们将作案时穿的衣服扔到垃圾桶里了。抢得的钱我们平分了,都花完了。

2010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也就是我们从外面玩一圈后,钱也基本上花完了,便回到油田。我俩商量后,大约在晚上9点,我们来到黄山区南大门西边两排楼,北面那排最西边的楼西头单元,我们选择的是三楼东户。事先我们商量好,以楼下的下水道被堵的名义进屋,由我先上楼敲门,夏某跟随其后。选择看下水道的名义一是对方开门不防,二是可以观察对方家里的人员情况,如果人多了,我们就放弃。我上楼去敲门,夏某在楼内二楼和三楼的拐角处等着,开门的是中年女子,我对他说楼下下水道堵了,要进去看看,果然那女子让我进屋。我一进屋,那女的直接把门关上了,由于我对她家布局不熟,就在她家找卫生间,女子给我指了指,我便进入卫生间,假装试试她家的马桶,我感觉这家没有其他人。然后转身出门,将头伸出去,给夏某使了个眼色,夏某快步进屋,就直奔里面的小屋去了。同时我掏出刀顶在那女子的胸前,顺势转到她身后用左手捂住嘴,并威胁不准喊,那女子同时用手想拨架在她胸前的刀,两只手乱挣扎,那女子的手碰到刀上并出血了。我就用刀架着那女子往夏某进的屋里去,里面还有个女孩,夏某站在那女孩身旁,将手中的刀架在那女孩肩上,并威胁不让他们动。让她们二人都趴在床上,二人也不敢反抗,就趴在床上,嘴里一直说不要伤害她们。我顺势将放在夏某衣服上帽子里准备好的透明胶带拿出来,夏某撕开口我们先缠二人的嘴,然后缠二人的手。我说我们只要钱,并威胁他们不要乱动乱喊。我将那家电话线割断将二人的脚捆住。过了一小会,那女的说她的钱在挎包里放着,我去找没有找到。又问女的放包的位置,找到包,包里大概有三千元左右现金,我看钱不多,就继续向她们索要。那女的说她包里有银行某,卡上有几万元钱,从她包里找出三四张银行某,同时我要卡上的密码。那女子说卡上的钱不要取完,给她孩子上学留些钱,说完将密码给我们了。我将卡递给夏某,他拿着她女儿的手机给银行某电话查余额,查到一张卡上有8万余元现金。大概11点多,我们离开那女的家了,走时还威胁说不准报警。

我们从西门出院,拦了辆电动车,到广南路X路交叉口南边农业银行某动取款机取钱了,夏某去取钱,我在附近等着,我等不及,就去喊夏某,没一会夏某就过来了。我们来到黄山路大转盘,夏某好像给双河的打了个电话包车,就直接去南阳了。我们在南阳火车站附近下车,在附近取款机上取钱,但取不出来,就用那家女儿的手机给银行某电话咨询,但也没有啥结果,又找了几个取款机,还是取不出钱。我们就放弃了,在火车站附近的小旅馆休息了。

我们在她家抢钱时就准备了一把刀,我进屋后在那女子家中又拿了把菜刀。还准备了两个口罩,两双手套,一个透明胶带。抢的手机在旅馆住时,夏某扔到楼下了,手机卡也扔了。我把银行某折断扔了。口罩是用来遮脸的,是黑色带格的。我先进门,没有带,是夏某进屋后我才戴上的,夏某一进到楼道口就戴上了。我们穿的衣服就是当天我们在唐河买的一身衣服,没有换,夏某也没有换。在旅馆休息到中午,我俩就去郑州了,第二天分手,夏某说去银川了,我对他说我去周口,其实我回油田了。我在回油田之前将我身上的衣服都扔了,至于夏某扔没扔,我不知道。抢来的钱我俩平分了,都花了。

2010年10月7日晚约8时许,我一个人在油田人工湖西门南一点一地摊喝啤酒。喝完啤酒就一个人溜达,约22时20分许,到黄山区南门,进了大门停车场路口处,听到背后有自行某的声音,扭头一看有两个女的一起,其中有一个女的推着一辆自行某,一女的步行,站在路口说了几句话,就分开走了。我见步行某子背一白色挎包,就想把包抢了,弄点钱花,便跟在她后面,到了黄山区东边一单元楼处(记不得楼号,只记得楼前有一个车棚),她进了车棚门右边一点那个单元,我跟了进去,掏出随身携带的长约40公分一把不锈钢制单刃水果刀拿在右手,到了X楼楼梯往X楼楼梯中间拐弯处,我追上她,伸出左手捂住她的嘴,防止她喊叫,用拿刀的手去抓她的提包,她开始大喊“救命”,并很抓着她的包不松手,我急用左手也去夺她的包,在我抢包的时候我手里拿的刀把我的左手虎口处划伤了,这时她也松开了夺包的手,我抓着挎包跑下楼顺着楼前小道往东跑,翻过栅栏,顺胜利路往西走没多远停了下来,打开包,有一张女性身份证,写的姓名我记不清了,一部白色手机,还有银行某,现金1300元多点,我把现金1300元装进口袋,包和手机及其他物品全部扔进垃圾桶里,后住在白金翰宾馆三楼。第二天,想着身份证也许对那女的很重要,就回到扔包的垃圾桶旁边,拣出身份证,把身份证扔在我抢包的那栋楼东侧栅栏里面,坐车到了南阳,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对我左手进行某扎,缝了5针,后回家了。钱被我花完了。

刀是我平时自己切水果的,带刀开始不是为了抢东西,是为了防身。我没有故意用刀刺那女的,我自己手被划伤了,她受伤没有我不知道。这件事情,我在事后去广东惠州见到夏某的时候跟夏某讲过。

10月7日那天,我记得当时是用手摁在受害人面部,没有用其他物品。抢的包内有一部浅绿色直板手机(以前记错了,说是白色)。

12月28日那次,我们把封嘴用的胶带遗留在她家里了。夏某打电话喊到出租车,我们从文体中心走,路不好走,中间还用了导航,司机的妻子当时也在车上坐,在南阳火车站下的车,后来给了司机200元钱。

12月16日那次,在受害人住处,夏某为了吓唬受害人,拿刀往受害人床上扎了一刀,床单是夏某先用刀割,后撕开的,用来绑受害人。12月28日抢劫那母女时,她受伤是我拿刀无意碰住的,后来我拿毛巾给她包扎,夏某给她倒杯水。我想起来了,我进入南阳邮政储蓄取款机房内了。

⑵被告人夏某的供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郭某商量好到油田黄山区抢钱。我俩便在油田黄山区转寻找目标,当晚11点多钟我们转到油田黄山区健身场地处,看见停车场东边的马路上有一步行某子,我们就跟随那男子,跟随到那男子住的家属楼单元口西边处楼下,郭某持刀先上前拦住那男子,我随后也持刀上去,男子自己掏出钱给了郭某,我们又把那男子带到楼下凉台的角落处,让他蹲下。我说出了点事需要钱让他弄点钱。那人说这会没有钱,在那里租的房子,说要是不信让我们到他住处看看。我们就持刀跟着那男子到了四楼西户家中。郭某和那男子在客厅里,我到两个卧室里搜东西,没搜出东西。由于客厅灯光太亮,我和郭某就把那男子带到大卧室内,并把窗帘拉住,又对那男子威胁要钱,那男的说他的车上有银行某,我就问他的车牌号码,并把车钥匙要过来。随后,我把他卧室内的床单用刀割掉一绺,把他的手绑住,郭某在卧室内看住那人,我下楼到黄山区停车场上找车,把车上的银行某、会员卡等带走又返回那家。发现有两张银行某,其中一张是邮政储蓄卡,另一张是哪个银行某记不住了。我就问那男子两张银行某的密码,并用那男的手机打银行某服电话查询存款余额,经查,一张卡上有百十块钱,另一张卡上没钱。我们就继续逼着要钱,他说让朋友送钱,我们怕他朋友不会送钱过来,就想让他老婆汇款过来,我们俩就把那男子带出家,因为在他卧室的时候他老婆给他打过电话。

我们出门的时候把从车上拿的东西和一个放烟头的碗、还有两部手机带走了。我们把他带上车,先由我把车倒出来,由于我开不好,后来由郭某一个人开车从黄山区南大门出去,我带着那男子在东南角大门口等着,我和那男子翻墙过去上了车。我们开着车带着那男子到了唐河到泌阳路口处停下,在那里一直等到天快亮,我们又开车到双河东边的公路上停下车等到天微微亮,我们让那男子以开车撞伤人需要赔钱让他老婆汇2万元。早上7点多,那男子给他老婆打电话联系汇款。大概9点多,他老婆打电话过来说钱已汇到。我们开车到双河油区一家邮政储蓄所取钱。郭某在车上等着,我和那男子下车取钱,我站在自动取款机外边,那男子到自动取款机上取了4000元放到车上又返回邮政储蓄大厅取钱,郭某把车上的4000元装入口袋下车同我一起在储蓄大厅门外等着,那男子又取了x元,他说留五百元加油钱交给了我x元。我们得钱后,步行某到野外,又到双河公路上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唐河县城。

在车上时,我们对那男子警告说别报警,要是报警了,我们知道你的地址,到时找你。我们把那个碗扔到油田到双河的路上了,其他东西都放在那人的车上了没拿走。后来到襄樊才知道郭某拿了那男子一张身份证,郭某把身份证烧掉了。我带的是一把长约40公分的西瓜刀,郭某带着一把长约30公分的水果刀,一边是齿状刀刃,是不锈钢的。

我上穿自带帽子的黑色半长休闲衣,下穿黑色休闲裤,双手带手套,脖子围着黑白色道的纤维围巾;郭某上穿自带帽子的黑色风衣,双手带着手套。完事后,我们在唐河各自换了一身衣服,到襄樊把换下衣服、裤某、手套及刀都扔到街X路边的垃圾桶里了。在那人楼下抢的钱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当时郭某拿着钱,在银行某的是x元。我们两人共同花掉了。

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郭某转到油田黄山区自南向北第二排最西边那栋楼最西边单元三楼东户,郭某先上去敲门,我躲在门口旁边的楼梯上,郭某说是楼下的下水道堵塞上来看看。我听声音像是一名中年女性把门打开,郭某进入那家把门关上。过有一二分钟的样子,郭某把门打开让我进入那家,那女的可能看到我了,就喊叫,郭某在客厅按住那女的,我就直奔一间卧室,看到一个年轻女子准备出卧室,我就左手捂住那年轻女子嘴不让她喊叫,右手持刀架在她脖子上。郭某带着中年女子也到了卧室,郭某将那两个女的嘴巴用胶布封住,我用胶布将两名女子手捆绑住。我在卧室里持刀看着两名女子,郭某到其他房间搜东西。过了一会,郭某拿来几根电线,我们将两名女子腿脚绑住。我们问他男人在哪里,那中年女子说他男人在外面喝酒一会儿有人送他回来。她说包里有2000多元钱,郭某就出去找钱没找到,又返回问那女的放包的位置,那女的告诉了郭某放包的位置。后来郭某把包拿过来,打开包拿出两张建设银行某,中年女子说一张卡上没有钱,一张卡上有几万元,并说她女儿要高某,让给她留二万元。我们就问银行某密码,那女的告诉了我们密码。我就用年轻女子的手机打银行某服电话查询卡上的余额,经查询,卡上有6万多或8万多,我记不清了。我就警告那女的不要报案,并说我们知道你们家在哪里,说完我们就走了。我们把一部女士诺基亚滑盖手机和有存款的银行某带走了。我们步行某大时代超市坐一辆电动三轮车到油田红绿灯口北边我先下车,步行某红绿灯南边的农业银行某动取款机上取钱,郭某跟在我后面。我刚取了x元,他在马路对面喊我赶紧走,我就走了。这时大概是晚上11点多。

然后我们步行某西边村X村边的野外。步行某黄山路大转盘,我打电话联系了一辆唐河的出租车,当时我身上有一张出租车司机的名片,名字是张付友,我们又回到文体中心路口乘坐上那辆出租车,到南阳火车站广场下车,到广场北边的一家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没取出来。我就用抢那女孩的手机打银行某服电话咨询。这时大概是第二天凌晨2点多。接着我们在市区连续换了三台取款机还是不能取出来,我们就找了一家旅馆住下,住在四楼。

这次作案,我和郭某穿的衣服还是上次作案后在唐河买的衣服,我们都带着深色口罩,双手也带着深色手套,我围有一条深色围巾,郭某的围巾我忘记是什么颜色了,当时我们都把帽子盖住头。作案后我在银川把衣服和裤某扔了,我和郭某两套手套和口罩,一套扔在南阳了,一套扔在郑州了。刀还是在上次南阳买刀的地方买的。当天夜里我在南阳那家旅馆里把手机卡取出来,打开窗户扔到楼下了,我把手机扮成两半也扔了下去。

郭某说在那家拿走现金2000多元,当时郭某拿的。我在银行某款x元。我拿走x元,剩下的郭某拿走了,我的钱花掉了。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我还在广东惠州一个光学厂打工,郭某和我通过QQ聊天告诉我他手受伤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在黄山区晚上持刀抢一名女子的包,抢的现金多少不清楚,自己的手也被搞伤缝了几针。然后我就到惠州找我,当时他手上的伤还没拆线,还发炎了,我带他去当地的小门诊把伤口处理好。

2010年12月16日抢劫时,床单是我割下来的,先割开再撕开,记得是粉红色的,好像不是全粉色。28日抢劫时我们事先准备的胶带遗落在受害人家里了。

28日晚上,我给司机张XX打电话,在油田文体中心接到我们,中间还使用了汽车导航,张XX的妻子也在车上,坐在副驾驶位置,到南阳火车站下车。原本说是180元,因路不好走,付给司机200元,司机的名片我放在我家里了。

16日,在那男子住处,我用刀往他床上扎了一刀,床上有垫子,目的是吓唬吓唬他。

2、被害人陈述

(1)受害人戚某某陈述:2010年10月7日晚,约22时25分左右我与同事尹娜一同进入黄山区南门,在向西第一个路口我俩分开,她向西走,我独自一人往北,当时我走的比较快(没有感到有人跟在后面),约22时30分我到了黄山区X号楼西头,见西边那栋楼东头石桌旁有两名男子在站着,那栋楼前路上自西向东也走过来一男性,到了东一单元处。我从X号楼西头往东拐进入X单元往X楼走,走到X楼时听到有脚步声从X楼往楼上跑,我继续往上走,到X楼与X楼拐弯处感到脚步声已经到我身后,我想是邻居上楼就把身体侧在一边让路,并扭头去看,见是一男子,他到我跟前,我们面对面,他什么话也没说,用一比较硬的板子类的物品往我面部摁,我不由自主用手去推,紧接着他抓我挎在肩上的提包,我手抓着提包不放,并大喊“救命”,他一直在夺我的包,喊有四五声我感到我左手痛,害怕就把抓包的手松开了,那名男子拿着我的包就往楼下跑,我追到X楼平台处,已经看不见他了。我回到家,发现左右手都在流血,那男的用的什么凶器我也没看到。

我包内有一边港利通绿色直板手机,现金1300元,100面值的有10张左右,工行某一张,本人身份证一张,油田世纪龙量贩购物卡,还有一些化妆品,我与丈夫的合影一张。

我就看到一个嫌疑人,男,约20多岁,不到30岁,身高某1.70米,长脸,体形偏瘦。

(2)受害人李某某陈述:今年12月16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开车回黄山区我的租房,把车停在停车场后,步行某家。刚走到X号楼北侧时,看见两名年轻男子,从我身后过来,其中一人问我借火儿,我说不抽烟,然后想快步回家。其中一名男子就掏出一把刀顶着我说:“把钱都掏出来。”另外那名男子也追上我,两人一前一后,开始搜我的身,我也不敢反抗,他们俩从我身上共搜出700多元现金,还有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其中一名男子拿刀逼着我,把我逼到北侧那栋楼的房子角落,让我蹲下,并对我说:“今晚再拿出2000元就放你走,否则就攮死你。”我说身上没有钱了,男子说:“你回家拿,钱和卡都行。”我说:“家里钱和卡都没有,不信你们到我家去找,家里也没有人。”两人就逼着我去我的临时租房。两人都是20岁左右,其中一个黑、瘦,另一个宽脸,带有一围巾。

两人逼着我开门后,头发长的先进屋,先进到厨房,拿上菜刀,一只手拿菜刀,一只手拿着他自己的刀。黑瘦男子用刀逼着我让我坐在沙发上,两人就开始在房间内搜,就找到了我一部旧手机。黑瘦男子让长头发男子把床单割下来一绺,把我的手捆住,让我趴在床上不要动,又问我要车钥匙,并逼问我车牌号,不说就要捅死我,我无奈就告诉了他们车牌号。黑瘦男子在屋内看住我,让长头发男子下楼去我的车上找值钱物品。过了一会儿,长头发男子回来,从车上找到了两张银行某,一张是邮政储蓄卡,一张是工行某,我的个人名片、行某、驾驶证等物,两人又逼问我的银行某密码,我知道卡内没有钱,就告诉了他们,长头发男子用我的手机打了银行某客服电话,查询余额,发现卡内只剩几十元钱,就让我想办法找钱,我说让朋友送钱来,两人不同意。两人商量了一会儿,就用刀逼着我下楼(当时手还是被捆着),并上了我的车,黑瘦子开车,长头发和我并排坐后排,先去了西门,出不去,又去北门,也出不去,黑瘦子让我和长头发下车,让我俩从东门(常年锁着)翻出去,他开车从南门出去后绕到东门接我们,然后开车往唐河方向了。车过唐河到了双河油区,在路X路口都停了一段时间。等到天亮了,二人持刀逼着我给我妻子卢金梅打电话,让我想办法让妻子给账号上打x元钱,否则就捅死我,我没办法就给妻子打电话说在南阳出了车祸,让她给我邮政储蓄卡上打两万元钱。大概9点左右,钱到账了,两人开车带着我到双河油区X镇邮政储蓄东营业所)的ATM机上取款。黑瘦男子没有下车,让长头发男子跟着我,我在ATM机上取款,长头发男子在我侧后方盯着我,那天ATM机出了故障,只取出4000元就取不出来了。我把4000元放到车上,对他们说取款机出故障了。我当时只想能尽快摆脱他们,就又说:“你们要是相信我,就让我到银行某台去取钱,钱取出来就放我走。”两人同意了,我就进到银行,想着银行某保安,我给保安一说有人抢劫应该就行。谁知没有保安,只有两个女营业员,我就没有声张,磨磨蹭蹭取了x元,取钱时那个黑瘦男子也进了银行,就站在我身后一米多远的地方。拿到钱我想在银行某口把钱交给他们,我不再上车。两人都不接钱,暗示有摄像头,让我上车给钱。等两人上车后,我走到车旁把钱扔到车后排座上,说:“钱给你们了,我不再上车了。”两人一看我不上车,就拿着钱下车往西跑了。我就开车回家了。

两人威胁我说不准报警,知道我的地址,要是我报警了,回头再来找我麻烦,所以我没有报警。

我屋内的菜刀被他们拿走了,整个过程他们都带有黑色线手套,从我租房走的时候,还把地都拖了一遍,说不会给警察留下痕迹。从黄山区出门的时候,长头发男子还提醒黑瘦男子有摄像头,黑瘦男子说:“没事儿,不清楚。”

两人还在我屋里拿了个碗,烟灰、烟头都放在碗里,好像在泌阳路口时把碗扔了。两人都穿带帽的深色半大衣,黑瘦男子穿的衣服有些收腰,深色裤某,都是休闲鞋。我看见长发男子有一部银灰色直板手机。

长头发男子基本不会开车,在黄山区停车场试了一下,开不成,黑瘦男子稍好一些,看样子也是第一次开车。

(3)被害人陈XX的陈述:2010年12月28日晚9点半,我与女儿史某在家中,我女儿在她自己卧室,我在书房,当时有人敲门,我问干啥的,门外人讲:“楼下厕所堵了,我们修厕所的。”我在猫眼里看了一下,没在意就把房门打开了,这人立即进入我家室内,然后在我家找卫生间,我感觉他不熟悉我们家房屋布局,我就怀疑了,我就问他:“你是干啥的,你是谁”他回答不出,转身吧口罩戴上,从袖口内抽出一把约40公分长不锈钢匕首架在我胸前,并推我,我也推他,这时我右手的拇指被匕首划破,那人说想要命就不要说话,不行某整死你。然后推着我往门口走,到了门口打开门,从外面又进来一个人,穿棕色半长风衣,比先进的那个人胖些,方脸,戴口罩,手里拿的匕首和先进那个人一样,进门后直接冲进我女儿史某的房间。紧接着我被先进那人拉到史某卧室,看到史某被推坐在床上,另一男子用透明胶带往史某嘴上缠,先进门的男子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一说话,他就举起刀,接着用他们携带的透明胶带把我的嘴缠上,手给反绑上,后进门的那人拿刀看着我们母女,不让我们说话,先进门的男子拿电线把我和史某重新绑了一遍。我问他们要啥,二人都说要钱,先进门的男子说要五万,我说没这么多钱,他问“你男人是干什么的”我说是油田的一般工程师。后进门的男子拿刀看着我们,先进门的男子到处翻找,从我家厨房把菜刀拿出,威胁说:“不拿钱就不走,就在这等你男人回来,哪怕等到4点都没事,你们乱吭声,就没命,反正我们是杀过人的。”先进门男子问我钱再哪,我说在我包里,他把我放在包里的4000元左右现金(具体记不清,正负不会超过300元),一张油田建行某行某,一张北京建行某行某拿过来,先进门男子把现金装在自己口袋。并拿刀架在我脖子上,问我索要银行某密码,我就把密码给了他们,后进门男子用我女儿的手机拨打银行某服电话查询,查到油田建行某有现金8万1千余元(我后查被他们取走现金2万零28元)。查完后二人出卧室商量,回屋威胁说不让我们报警,我就说“你们说要5万元要算数,我女儿还有上大学,家里也没有钱,给我们留点钱。”对方当时也同意只拿五万元,我的嘴被先进门的男子用毛巾给堵上,二人都说:“你们知道报案的后果,你们住这搬不走,公安局抓不到我们,我们会随时回来找你们的。”说完就走了,并把有8万多元的建行某行某和我女儿的手机拿走,包里的4000元左右现金和我家菜刀也拿走。他们走后,史某挣脱绳子,把我解开,打电话报了警,后发现我家电话线有三处被割。

两名男子都戴蓝白色相间的毛线手套,蓝灰色相间方格图案的口罩。

3、证人证言

⑴证人史某的陈述:我和我妈大约20时50分回家,我自己在卧室看书,我妈在另外的屋里写东西,21时30分,我家有人敲门,我妈去开的门,我听到好像是看我家卫生间下水道的。过了2、3分钟的样子,我听到我妈喊我,声音和平常不太一样,我出屋去看,刚开门一名穿黑色袄的男子冲进我的屋里,捂住我的嘴,同时一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并让我不要吭声,不要动,将我推倒床上,直接用他身上带的透明胶带将我的嘴缠住了。我的母亲被另一名穿灰色袄的男子推进我的屋里,同时也被穿黑色袄的男子缠住嘴和手,又将我的手缠住。随后又将我和我妈的脚用电话线缠住。穿灰色袄的男子拿着刀在旁边看着我俩,穿黑袄的男子问我妈,我爸是干什么的,我妈回答说是油田的一般工程师,对方又问我把啥时候回来。然后提出要钱,要五万元。我妈说家里没那么多钱,对方说就等我爸回来,还说要等到凌晨4点。大概过有一个钟头,我妈提出自己包里有几张银行某,并告诉他们包放的位置,那黑袄的男子将我妈的包找到,并从我妈包里的钱包里拿出几张银行某问我妈哪张卡有钱,我妈告诉了对方。穿黑袄的男子将卡递给穿灰色袄的男子,这男子拿着我的手机对这两张银行某打电话查询,同时还问我妈要密码,并查到一张建设银行某有八万余元。两人商量了一会,回到屋里,拿刀威胁说不让我们报警。然后我们对对方说,拿五万元要算数,对方也同意只拿伍万,说完大概在22时50分离开了,并将我的手机也拿走了,然后我和我妈自己想办法挣脱,就打电话报警了。

我和我妈手上都有伤,是对方威胁我们的时候,无意造成的,对方只是拿刀威胁我们,并没有直接伤害我们,但在绑我们的时候,是强行某。

穿黑袄的男子年龄有20几岁,不超25岁,体形瘦,细长脸,带一个蓝灰白色相间方格图案的口罩;穿灰色袄的男子年龄要稍大一些,带一个蓝灰白色相间方格图案的口罩,和穿黑袄的一样,脸型中等。两人当时都带一双相同的蓝白色相间的毛线手套。

他们拿了两把大约30公分长的刀,像是水果刀,在走的时候还将我家的菜刀拿走了。

⑵证人柴XX的证言:12月28日晚11点多,我由北向南行某到油田广南路的农业银行某前,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在农业银行某口处的自动取款机内取钱,我就在农行某前的公路上停在那,想拉那个年轻男子,等有几分钟,那人还没出来,我等不及了就调头走了。

⑶证人李某某证言:2010年12月底的一天,我去南阳进货,在南阳新华西路上的新西男鞋文化一条街上往南20米处的路上捡到一张手机卡,就装在我的手机里了。

⑷证人王XX的证言:昨天下午16时,我在我家楼下带我小孙子玩,玩到我们住的楼正东侧院墙铁栅栏处,我看见栅栏地下有一张身份证,上面有些草,我捡起来一看,是一栋楼X单元X东户李某珍儿媳妇的身份证,我知道她儿媳妇被抢了,就在今天上午把身份证还给了李某珍

⑸证人张XX的证言:记得在2010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约11点多,我在家中睡觉,接到一电话,对方是一男子,电话里说:“我二人在油田急着去南阳赶火车,你来送我们去南阳火车站。”我说:“夜里开车180元。”对方同意后,我就开车往油田赶,在半路,对方说在油田文体中心等我。由于太晚,我妻子与我一起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到文体中心,二人坐在汽车后排,我四人一起,到南阳市火车站车站路X路交叉口处二人下车,因为路不好,我问他二人要250元,最后给我200元。中途不知怎么走,中间还用了汽车导航。二人都是20多岁,像下学不久的学生。

⑹证人张XX的证言:我查了,有一名叫郭某的男子在新西招待所住宿过,我将住宿登记表提供给你们。招待所在新华西路,后边紧靠新西男鞋文化一条街。

4、现场勘查及照片,

5、鉴定结论

⑴价格鉴定书:被抢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515元。

⑵伤情鉴定:被害人戚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6、书证

(1)身份证明:郭某、夏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人员从周丰奇处扣押刀具及被抢手机。

(3)抓获经过。2011年6月15日16时30分,南阳油田公安局刑警支队根据案件侦查线索,在河南油田录井公司录井所在的桐柏县X镇施工现场将涉案嫌疑人郭某、夏某抓获。

(4)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辨认出郭某、夏某就是抢劫自己的人。

(5)刑事判决书:郭某、夏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

(6)收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单独及伙同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强行某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且被告人郭某系多次抢劫,其行某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郭某和夏某对于犯罪的预谋、作案工具的准备和犯罪行某的实施方面,均为积极参与者,对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辩称夏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某、夏某均在刑罚执行某比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某、夏某当庭自愿认罪;郭某的亲属主动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归案后,揭发郭某其他犯罪行某,对夏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的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被告人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某的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判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冉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郭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