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北京娱乐信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411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3A3B。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新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晓,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是《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的作者,该书的繁体字版于2005年6月在香港公开出版发行。2005年8月,案外人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了侵犯本人著作权的简体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署名“华民”。2005年8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办的《北京娱乐信报》上对该出版社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进行摘录和整理,将其中一个章节内容以《日本右翼势力的最后阵地麦克阿瑟曾想毁掉靖国神社》的题目进行了整版刊登,署名亦为“华民”。该文标题以及段落的小标题均来自书中内容,改变了原来的章节结构,并使用了书中的一幅图片。此外,被告还将该文上载于其所办的网站中(网址为www.(略).com.cn/xiew.(略)=(略))并导致其它多个网站转载,后果严重。案外人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该书的行为已属侵权行为,本人已另案起诉。而被告在其所办报纸及网站上登载前述文章的行为,不仅未经本人许可,而且未向本人支付任何某酬,侵犯了本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网络传播权,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在其主办的《北京娱乐信报》及网站上公开向本人致歉;2、赔偿本人经济损失1万元、律师费8千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为公开出版物,在本社刊登涉案文章时,其它网站已对该书进行了连载,没有任何某据说明该书存在侵犯原告权利问题,且系该出版社负责与媒体联系的人员将该书电子版提供给本社,本社已向该出版社核实到作者“华民”确有其人且与该出版社签订有图书出版合同,故本社已尽到合理审查与注意义务。本社刊登该文仅是对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进行介绍,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本社在刊登该文时,仅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删减,且根据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标明的作者署名“华民”。因此本社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编著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于2005年6月在香港由香港文汇出版社出版,由雅典美术印制公司印刷,由利源书报有限公司发行,定价为109港元,所用文字为繁体汉字。

2005年8月,世界知识出版社亦出版发行了同名图书,署名“华民”编著,定价人民币28.80元,所用文字为简体汉字。

经对比,两书在目录、章节排列及顺序、章节标题、各章节文字内容、选用图片等方面均基本相同。

2005年8月28日,被告在其所办《北京娱乐信报》第23版整版刊登了署名为“华民”的《麦克阿瑟曾想毁掉靖国神社》一文(以下简称《麦》文),全文约4000余字,配图片一张,题目为“1944年勤劳奉仕的老妇也参加持枪训练”,内容为1944年日本的老年妇女在参加持枪军事训练。经查,《麦》文及配图均系被告根据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第四章“靖国神社――日本右翼闹剧与麻烦制造的舞台”之一“246万亡灵搭建右翼势力的政治舞台”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重新划分段落并加注标题而成的书摘。此后,国内外多家网站对被告刊登的《麦》文进行了转载,转载时使用的题目多改为《日本右翼势力的最后阵地麦克阿瑟曾想毁掉靖国神社》。

原告在审理期间还主张被告将《麦》文上载于其所办的网站上。但由于原告没有提交被告网站上登载《麦》文的直接证据,故本院在开庭审理后组织双方按照原告提供的网址“www.(略).com.cn/xiew.(略)=(略)”登录被告网站,结果没有发现《麦》文。但在被告网站供浏览者查阅及下载被告所办的《北京娱乐信报》电子版的PTF区域,可浏览到PTF格式的2005年8月28日的《北京娱乐信报》,并进而可以浏览到该报第23版登载的《麦》文及配图。

被告为支持其系世界知识出版社的员工汪琴向其提供了该出版社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的电子版及该电子版已由其它网站进行了连载的主张,提交了内容显示为汪琴发给其的电子邮件的复印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此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称其自其它网站了解到确有“华民”其人,但确认其在刊登《麦》文前未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与“华民”进行核实。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如下证据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一)原告提交的其编著的繁体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刊登《麦》文的《北京娱乐信报》、转载《麦》文的网站名单、律师费发票等;

(二)被告提交的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简体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及网站上介绍该书的广告、往来电子邮件的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繁体汉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的作者,就该书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保护。

被告所办报纸上的《麦》文虽然来源于世界知识出版社的简体汉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但原告的作品――繁体汉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出版发行的时间早于案外人世界知识出版社的简体汉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而且两书在目录、章节排列及顺序、章节标题、各章节文字内容、选用图片等方面又均基本相同,故《麦》文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作品。

被告在刊登《麦》文前并未就世界知识出版社的简体汉字版《靖国神社大揭密》一书与该书的作者“华民”进行联络及核实情况,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明其所称的已就“华民”与世界知识出版社签有出版合同的情况与该出版社进行过核实的主张的充分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其所办报纸及网站上刊登、上载《麦》文的行为,不仅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且未给原告署名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亦构成对原告署名权、获酬权的侵犯。但因原告涉案作品在被告刊登《麦》文前已公开出版,故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发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关于被告刊登的《麦》文构成对其修改权的侵犯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刊登《麦》文时所配图片的作者显然不是原告,因此原告无权就该图片主张权利。

原告所提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所提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提索赔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其侵权行为性质、国家有关文字稿酬的规定、原告损失的合理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中合理必要的部分,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此外,本院将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及范围,确定被告承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责任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何某某著作权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其所办《北京娱乐信报》上向原告何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负担;

三、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5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春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