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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诉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寨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西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

代表人秦××,该组组长。

原告谷某诉被告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寨村X组(以下简称“××寨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寨四组的代表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诉称:原告母亲系被告村X村民,原告自出生户籍即在被告村X村民。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款x元,独生子女应享受两倍待遇,未给原告分配。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寨四组辩称:其认可分配款的数目和事实。但是村上的具体分配方案还没有出来,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还没有决定,x元属于预分的。村上规定对嫁农女不予分配,原告母亲属于嫁农女,因此没有给原告分配。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王××自出生户口即在被告处,系被告村X村民。原告王××于1990年与谷某同居,1992年未婚生有一子谷某,于1994年10月7日在河南省××县X镇登记结婚;于1995年7月31日经河南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谷某由谷某抚养,(待其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谷某于1997年7月将户口落入被告村X组于2010年10月向每位村民予分征地款x元,其具体分配方案尚未确定。但是,未给原告谷某予分征地款。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谷某户籍在被告村X村民,应享受××寨四组同等村X组于2010年10月向每位村民予分征地款x元,而未给原告谷某分配,于法相悖。现原告谷某要求××寨四组给付其征地款x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享受两倍的待遇,因其属于奖励政策,具体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寨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谷某征地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张津立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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