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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现任鲁山县X乡教育办报账员,住(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林某某在担任马楼乡X乡中心校)报账员工作期间,利用其具体负责管理单位财务工作之便,将所保管的3万元公款挪用给其女儿林某琼从事营利活动。案发前,被告人已将其挪用款项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琼、李某某等人证言,任职证明,查询账户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某、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某某挪用公款后能积极主动于当月归还,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郭易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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