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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8月5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8月5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8月5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9日至11月初,新乡市X乡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以南政府已依法征收的土地上施工10千伏架空线路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施工毁损其所种油菜为由,多次到现场阻扰施工,并以阻碍施工相要挟对华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敲诈。2010年11月3日,被告人秦某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仍出面帮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收取向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勒索的现金5000元,并承诺以后不再有人来阻扰施工。后该村村民秦某海以施工影响其承包地里的果树生长为由索要赔款,被告人秦某出资600元赔付给秦某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报案材料,新乡X区分局到案经过、案发现场图、新乡X区分局关于退赃情况的情况说明,秦某海、秦某收到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付款通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电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新乡X区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相关书面材料,辨认笔录,证人卞×、王××、于×、李×、赵××、程××的证言,被害人岳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温晓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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