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草桥北甲地路X号院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绍钧,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研究所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研究所科技信息室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北京派乐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某恒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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